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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问题因涉及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买卖合同中尤其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各国法学家的关注对象。各国立法也都对风险转移问题进行了规制。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各国之间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如何协调各国之间的风险立法显得愈发重要。本文作者首先在第一章风险概述部分对几个基本概念予以澄清,包括为本文之目的,对国际货物买卖予以宽泛的定义;对于风险一词,因法学角度尚无统一的说法,笔者列举不同专业角度对风险的定义,以及法律学者的不同见解,综合出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法律定义和特征,并对引起风险的事由,即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过错进行了分析。之后,作者在第二章中对风险转移规则的具体原则进行分析,将它与交付制度,所有权转移制度,合同订立时间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并评析。在对交付制度从传统民法理论角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统一商法典》和《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条款的分析,笔者指出了该原则存在的合理之处。笔者对于所有权转移从《英国货物买卖法》等法典相关规定的分析中,对风险随所有权转移原则作了辩证分析。合同订立时间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风险转移规则有一定的影响,笔者认为依前者确定风险转移时间存在较多不合理的地方,而后者在实践中较少为当事人应用于风险转移的约定。作者在前面二章论述的基础上,对具有典型性的具体情况下的风险转移规则从不同角度予以阐明。其中,涉及承运人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代表了国际货物买卖的最普遍情形,因此笔者分别从国内立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和评述,其中对于国际惯例(《2000年通则》)按照贸易术语的不同分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笔者对于不涉及承运人,路货买卖以及未特定化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采取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在本文的最后,作者将从理论发展和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指出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上述规定的几点建议,旨在使我国的风险转移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具体化及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