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享有的辩护权是抵御国家强大公权力的重要手段,辩护权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刑事辩护制度能使刑事被追诉人积极参与诉讼过程,其享有的部分程序控制权能够有效地影响诉讼结局,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在刑事辩护中,虽然自行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但囿于被追诉人自身法律素养的普遍不足及卷入诉讼程序后权利受到的诸多限制和剥夺,被追诉人很难针对定罪和量刑提出有价值的实质性辩护意见。同时,社会分工的发展也决定了普通公民辩护技巧的不足。因此,被追诉人获得专业化、理论化、技巧化的律师辩护就显得格外重要。但是,据官方文件统计,我国刑事案件中,70%以上的案件没有辩护律师参与。大量贫穷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罚的被告人既无力委托辩护,又得不到指定辩护,即使一些被告人能够获得指定辩护,但是指定辩护质量也让人堪忧。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10年10月设立了全国首家公设辩护人办公室,公设辩护人办公室是在法院设立的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指定公设辩护律师(即由国家或者政府负责聘请的具有一定执业经验,在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辩护律师)的专门办公室,是对传统指定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论文立足于首家公设辩护人在我国设立的这一客观事实,借鉴国外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经验,围绕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以及在我国的制度构建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论述了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历史发展,主要介绍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国家关于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立法和制度运作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其次,论述了公设辩护人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公设辩护人制度属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当中的一个特殊的表现方式,它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依赖于刑事法律援助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即国家有义务为刑事诉讼的被追诉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这是由刑事诉讼中控辩力量失衡的特殊性决定的。再次,论述了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必要性。公设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落实“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权利,也有利于提高刑事辩护率,促进司法公正。另外,公设辩护人制度是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国家责任的体现,实行该制度有利于通过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率和法律援助质量,进而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最后,笔者在评析了浦东新区法院公设辩护人办公室的实施现状的基础上从公设辩护人的性质、任职资格、援助案件的范围、管理几个方面论述了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