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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基本命题是: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是具有规制公司董事价值的重要法律制度;特别是对处于转型期且公司治理缺陷较多的中国公司而言,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的借鉴与移植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笔者主要以英国公司法中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规范为样本,探究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本文除前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包括四章。前言部分包括取消公司董事资格问题的提出、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研究的主要问题及结构安排、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等。正文共分四章展开论证。第一章研究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的分析框架;第二章分析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前提;第三章论证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程序;第四章论述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救济制度。最后是结论。实践中,股东控制不能、董事治理不力,随之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在各国采用严格立法体例建立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是国家以公司法协调公司与社会之间利益冲突的产物,它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具有公司治理的本质特征,它为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出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取消公司董事资格制度是实现公司法价值的重要途径之一。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前提是明确界定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范围,即当出现公司董事触发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情形时,通过法定的程序来取消其公司董事资格。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是通过法院命令或者其他方式来禁止一个人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案件的申请人(原告)在英国是贸易与工业部部长,被申请人(被告)则是拟被取消资格的公司董事;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案件的管辖法院是对涉案公司和清算或者破产有管辖权的法院;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具体情形既包括公司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也包括在破产情形下公司董事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期限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呈正相关。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登记制度是动态地强制公开取消公司董事资格信息,能够起到规制公司董事的辅助作用。同时,为减轻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刚性的限制对被取消资格的公司董事的不利影响,取消公司董事资格的替代机制——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承诺制度、法院授权许可制度应运而生,这两项制度是实现对公司董事的法律救济和援助的重要制度保障。通过各国关于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规范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国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都有其特点。同时,取消公司董事资格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的变革是一个值得我们去关注的法律和立法资源,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已成为公司治理当中的重要范畴。美国等西方国家大公司丑闻及其公司法改革给我们的启示是:应花力气严格规制掌握公司控制权的董事;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在全球范围内的改革,充分表明了强化规制是这一制度改革的趋势;表明在转型经济的中国移植该制度时也应该考虑强化规制这一重要因素,这有可能成为解决目前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突破口。在这个意义上,尽管祛除中国公司法中存在的旧体制遗留下来的行政管制是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不能因此否定中国未来移植的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强化规制。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以解决中国公司治理问题为目标的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的确立及改革应当注重体系性或系统性,应当致力于建立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强化公司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提出了以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为目标的中国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具体立法建议。规制作为公司控制人的董事是公司法永恒的主题。中国国有公司董事、公司的生存或死亡不完全由市场而由政府决定,由此决定了移植后的取消公司董事资格法律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将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