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国互联网行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渐呈现了寡头竞争的格局,这也意味着,中国互联网行业经过前期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洗牌,逐渐由自由竞争阶段迈向垄断竞争阶段。已经占据行业领先地位的互联网企业选择了“掘壕自守”,他们通过签订限制交易协议和实施限制竞争的“二选一”行为,确保自身维持现有的行业地位。在互联网企业经常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中,“二选一”策略显得尤为明显。在《中国互联网行业竞争与垄断观察报告(2008—2018)》(征求意见稿)选取的7起限制性交易案例样本中,有5起涉嫌“二选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提及:“当前,我国互联网市场存在一些恶性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中小企业对此意见不少。”尽管现实中矛盾凸显,但中国关于互联网行业独家交易的执法与司法案例却数量极少,相关法条在互联网行业的适用性较低。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本文对互联网行业独家交易行为的规制现状作出关注。通过统计市场监管局与法院的相关审判案例,分析了反垄断立法、执法、司法中所面临的问题,并结合欧盟的规制经验和前人研究成果,就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法。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如下:第一部分,对独家交易的基本问题进行了阐释,其中包括概念定义、独家交易的积极与负面竞争效果和互联网领域独家交易所呈现的特点。第二部分,结合现行的立法状况与统计的执法、司法案例,对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行业独家交易行为的现状进行评析,剖析其中体现的问题。为了全面把握规制的状况,本部分穷尽式搜集了互联网行业的独家交易行为案件,并一一进行展示和分析;并且对现行立法的规定进行解读和评价,尝试提出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对欧盟处理互联网领域独家交易的执法经验进行了研究。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大概情况,分析欧盟委员会关于谷歌在相关市场领域构成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因。其次,总结了该案在认定互联网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互联网行业具有传导效应和网络效应两方面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总结和提出了解决规制互联网行业独家交易的具体建议。首先,提出了立法方面应明确基本确定市场范围。其次,提出了在执法方面强调高效率执法,依据《反垄断法》执法和对市场份额较大的互联网企业长期监管。再次,提出了在司法方面增加审判机构的专业性以克服判决书说理不清的问题,改善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最后,提出了培养和发展互联网行业的竞争文化和构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竞争倡导义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