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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加快,股权出资作为兼并重组的必不可少的形式之一,在立法上经历了一个从“禁”到“可”的转变过程。而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作为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作用不可小看。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协议,由于混合了“外资企业”、“股权出资”两者的特性,合同效力判定尤显复杂。在未对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合同效力的因素有充分认识之前实施股权出资,显然对合同当事人各方预计自己的权益和风险增加了困难。本文从虛拟的一个外资企业股权出资案例出发,主要分三部分论述影响外资企业股权出资协议效力的因素。第一部分是法律性质对外资企业股权出资协议效力的影响。首先列举外资企业股权出资协议与企业经营合同和发起人协议之间的关联,随后分析出资协议的法律性质,探讨其是否区别与一般的契约而具有共同行为的属性,进而影响出资协议的效力。第二部分是未经审批的外资企业股权出资协议效力。首先,在综合介绍外资审批内容的基础上,分析了外资企业股权出资可能涉及的多个审批程序和顺序流程,界定了外资审批仅有部分属于行政许可,及外资审批的改革方向。其次,采纳了司法解释提出的未经审批的合同为未生效合同的说法,提出由于外资企业股权出资涉及的多个审批,互为前置条件,所以不仅未经出资审批的外资企业股权出资协议是未生效合同,欠缺股权企业的股权转让审批亦决定了股权出资协议的未生效状态。建议系统缩小审批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建立司法和行政系统的内部咨询机制和合作联动机制以协调外资审批和司法审判。第三部分是法律规则冲突与外资企业股权出资协议的关系。挑选了外资企业股权出资中可能遇到的众多规则冲突中的两个小点:一是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资方,二是股权增资未经被出资企业(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原股东的同意,分析了效力强制性规范的适用范围以及对出资协议效力的影响,提出了尽快制定《外国投资法》以取代现有的三资企业法等外资法律,重新架构法律格局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