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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棕色土地存在带来的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由于棕地治理成本非常高昂,政府无力承担如此庞大的治理费用,因此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是较好的解决办法。本文将政府和开发商作为棕色土地治理中的主要研究对象,但双方的最终利益目标是不一致的,政府追求整个社会福利及综合效益最大化,而开发商追求的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因此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对开发商进行监督激励。本文以激励机制、委托代理及声誉机制作为理论基础,站在政府的角度分析如何对开发商参与棕地治理进行激励及监督。为引导开发商参与棕地治理及再开发项目,本文设计了“固定+分成”的激励模式。模型构建过程采取如下顺序:首先,不考虑政府监督,从结果的角度开发商和政府共同分享开发经济效益,政府独享再开发社会效益,对开发商仅采用“固定补贴+经济效益分成”的激励模式;其次,为提高开发商的治理努力水平,引入政府过程监督及治理标准,对开发商采用“固定补贴+治理未达标惩罚+经济效益分成”的激励模式;最后,引入声誉机制,考虑棕地对开发商声誉的影响,对开发商采用“固定补贴+治理未达标惩罚+经济效益分成+声誉机制”的激励模式。通过对三种不同激励模式下开发商最优努力水平、政府给与开发商经济效益分配系数、政府最大效用函数三个参数的比较分析得出,开发商的单位努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转化系数、开发商治理成本系数及开发商的风险感知情况是影响开发商努力水平的主要因素,与经济效益相比政府会更加注重棕地项目对社会效益及社会福利的提升,考虑政府监督和引入声誉机制后开发商的努力水平都会有提升,同时对开发商的经济效益分配比例都可以适当降低,声誉机制和政府监督可以作为互补手段激励开发商。但声誉机制能够增大政府效用的前提是其声誉系数能够达到一定临界值,也即是开发商对声誉机制显化有一定要求。根据模型推导结果本文提出了六点关于棕地治理的政策建议:对开发商采取“固定+分成”补贴模式;按功能分区建立棕地治理标准,根据治理结果建立惩罚机制;开发商经济效益分配系数设定;构建开发商声誉机制;设立专门的棕地治理监督机构;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给予开发商政策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