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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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以大学生这一特殊目标群体为放贷对象,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用“无抵押、来钱快”等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大学生贷款,或以营利为目的向大学生放贷,进而在制造债权债务后,通过违法索债手段达到侵财目的。在此过程中将会引发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例如,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中的“索债未果强迫卖淫案”“裸贷案”等。如何厘清“校园贷”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数形态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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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以大学生这一特殊目标群体为放贷对象,假借民间借贷的名义,用“无抵押、来钱快”等诱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骗大学生贷款,或以营利为目的向大学生放贷,进而在制造债权债务后,通过违法索债手段达到侵财目的。在此过程中将会引发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例如,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中的“索债未果强迫卖淫案”“裸贷案”等。如何厘清“校园贷”中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数形态认定,是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一大难题。为解决“校园贷”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难题,正文对“校园贷”的司法认定做了以下研究:第一部分对“校园贷”司法认定的基本问题进行理论梳理。首先,对“校园贷”概念进行界定,即主要是指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或小额贷款公司向大学生违法发放贷款,从而引发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其次,分析了“校园贷”的犯罪阶段为制债阶段和索债阶段。最后,在对“校园贷”案件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对“校园贷”所涉罪名进行分类,其本身构成的犯罪主要为诈骗罪或非法经营罪,其他违法行为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或营利目的而引发、衍生的其他犯罪。第二部分对“校园贷”罪与非罪的司法认定进行讨论分析。首先,对高利贷型“校园贷”刑民交叉问题中的罪与非罪进行分析,主要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进行界定。其次,对“校园贷”与高利贷区分中难以把握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罪与非罪的刑事推定,即前者要结合当事人心理要素、借款合同以及索债方式三方面综合判断,后者要结合贷款利息用途、谋取利息方式以及放贷组织稳定性三方面综合判断。最后,对“校园贷”典型案例中具体罪名涉及的罪与非罪争议问题进行司法认定,即胁迫索取非法债务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公布裸照等隐私信息为由威胁大学生卖淫还债的,构成强迫卖淫罪;非法目的不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成立。第三部分对“校园贷”此罪与彼罪的司法认定进行讨论分析。以司法案例为依托,对“校园贷”司法认定中适用混淆的罪名进行辨析,在诈骗罪与非法经营罪的界定上,主要考虑是否存在欺骗行为,不能根据整个制债过程中出借次数、时间等符合非法占有目的,就一律认定为诈骗罪。在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上,对于使用软暴力索债的行为,应分为滋扰型和胁迫型两种,前者应认定为诈骗罪,后者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在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定上,要将“两个当场”原则与被害人交付财产时是否没有反抗余地来综合判断。在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定上,当行为人采取轻微暴力或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控制被害人索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反之,以严重暴力威胁生命安全的方式进行要挟索债的,应认定为绑架罪。第四部分对“校园贷”的罪数形态认定进行讨论分析。争议点主要在于当行为人以欺骗方式完成制债阶段时,其与索债阶段间的罪数问题应如何认定,要分情况分析,当行为人出于同一个非法占有目的而实施索债行为时,应与制债阶段的诈骗罪择一重罪处罚;当行为人在索债阶段实施了侵犯其他法益的索债行为时,应将两阶段所涉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在解决争议问题的基础上,对“校园贷”罪数认定中的一罪与数罪进行了具体分析,重点讨论了牵连犯的认定,通过虚假诉讼进行索债的行为与制债阶段的诈骗行为具有手段与目的关系,应择一重罪处罚。第五部分对“校园贷”司法认定中的困境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解决路径。一方面,“校园贷”刑民审查机制不完善,导致案件刑民定性认定错误,因此,通过对疑似案件的庭前审查和证据的全方位收集,来完善“校园贷”刑民审查机制。另一方面,“校园贷”没有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导致刑事审判中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因此,在结合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建议制定“校园贷”犯罪司法认定指导意见,明确罪名认定标准、罪数认定规则、犯罪数额认定细则等,从而多角度的解决“校园贷”在司法认定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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