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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新型城镇化”提出以后,农业转移人口包括被征地农民的城镇化问题成为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资源和资产,理应承担农民主动城镇化的资金来源。但现行征地制度安排下,农民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份额极小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以江苏省为例,2014年土地出让均价高达114.7万元/亩,但土地征收中农民获取的最高补偿还不足5万元/亩。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这之中获得最多关注、矛盾最多的就是土地资源的出让收益,实际上不仅是出让收益,公共资源的所有收益都应当为全民共享。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因此,如何重新审视农地转用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尤其是作为被征地的一方,被征地农民应该如何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值得我们思考。打破现有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让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共享,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①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理论依据是什么?②被征地农民应该在多大范围内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共享?即合理的共享规模是多少?③如何构建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有效机制?尽管不同学者已经开展了大量研究,但一些研究对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理论依据仍停留在“公平”、“正义”的角度,且多数研究只是笼统提出应该提高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但究竟应该提高多少,并未进一步定量分析。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对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内在机理进行研究,然后基于农户满意度视角分析现行制度安排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现状及存在问题,为研究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提供理论依据和现实支撑。在此基础上,以江苏省宿迁市为例,对理论分析部分构建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测度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规模。最后,为了实现这一合理规模,本文在选取考虑被征地农民土地发展权的典型案例,并构建指标体系对案例地区保障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做法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借鉴实践改革经验,探索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可行路径,进而构建一系列有效机制来保障被征地农民能够真正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研究内容如下:(1)对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进行理论分析。主要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土地增值共享的内涵;二是被征地农民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内在机理。首先运用地租理论揭示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机理,在此基础上对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主体、目标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内涵进行梳理。然后,基于土地发展权理论研究被征地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理,在分析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理论依据的基础上,提出土地增值收益共享的具体逻辑。最后,基于土地多元价值理论研究被征地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理,通过分析土地增值收益形成过程中的土地价值形态变化,构建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理论模型。(2)分析现行土地制度安排下,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现状、存在问题以及主要的问题成因。利用全国层面的统计数据测算土地征收、出让、开发利用各个环节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量及其分配,研究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现状。并进一步利用来自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和宿迁市540份农户调查问卷,构建Probit回归模型,研究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的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分析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成因。(3)测度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规模。利用江苏省宿迁市统计数据对理论分析部分构建的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模型进行实证检验,测度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规模。(4)探索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实现路径。基于城乡一体化与包容性发展的现实背景,从共享机会的均等性和共享结果的公平性两方面构建指标体系。选取江苏省常州市“留物业安置”的典型案例,总结案例地区保障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主要做法并对其进行评价,然后和宿迁市传统的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对比。在借鉴实践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探索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可行路径。(5)构建被征地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机制,并对土地及相关制度进行创新和改革。得到的研究结论如下:(1)土地增值收益的直接共享主体中,被征地农民应该获取的土地增值收益为农地发展权价值与农地社会保障价值之和;地方政府应该获取的土地增值收益为市地发展权价值与土地资本价值Ⅰ之和扣除农地社会保障价值后的剩余;用地企业应该获取的土地增值收益为投资产生的合理利润即土地资本价值Ⅱ。(2)现行土地制度安排下,作为原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农民(村集体),征地过程中获取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还不足5.5%,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现状的总体满意度较差。要合理提高其分配比例,关键要对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从权利的角度保证被征地农民拥有和地方政府对等的利益主体地位。(3)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规模约为26.4%。来自江苏省宿迁市2016年的统计数据测算结果表明,被征地农民应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为474元/m2,地方政府应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为1019元/m2,用地企业应获得的土地增值收益为304元/m2,三者之间的合理共享比例为26.4%:56.7%:16.9%。(4)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实现包括“市场化”和“行政化”两条路径。常州市被征地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水平、共享机会均等性、共享结果公平性的模糊评价值分别为0.610、0.546、0.738,均明显高于宿迁市。借鉴已有改革的成功经验,为实现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共享,一方面需要赋予被征地农民适当而充分的土地发展权;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基础设施建设、法律法规调控等为土地发展权价值的显化提供环境支撑。两者“双管齐下”,相辅相成,才能实现地利共享的目标。(5)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真正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共享,一方面可以从政府行政确定的角度构建征地补偿动态调整共享机制和土地财税分配共享机制;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市场谈判确定的角度构建土地财产化共享机制和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共享机制。同时,为了实现这些共享机制,不仅要对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还需对相关制度如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土地产权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进行调整。本研究的创新之处在于突破了传统的理论与制度框架,将土地发展权概念引入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明确提出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上,对土地增值收益共享进行了系统梳理,包括共享主体、共享目标、共享逻辑、共享规模、实现路径、共享机制等,有助于对问题的一个整体把握。同时,将土地增值收益的形成过程由土地征收、土地出让延伸到了用地企业进行开发利用环节,不仅丰富了土地增值收益的内涵,也使得对被征地农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问题的研究更加全面。研究结果能够为调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格局、保障农民土地权益提供一定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