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破产中购房者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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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政策不断发生变化,很多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链断裂陷入破产的泥淖。与一般企业破产相比,房地产公司破产具有债权人主体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破产财产性质特殊、相关规定繁杂等特点,这给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处理房企破产案件带来困难,尤其是面对数量众多的购房业主的时候。对于广大的普通购房业主来说,购买一套房屋耗尽了自己半生的心血,房屋是每个家庭价值最大的财产,更是承载了整个家庭居住生活的生存权利。因此,当房地产企业破产时,很容易出现购房业主们集结起来共同向政府施压的局面,政府往往迫于维稳压力采取一些其他措施以稳定民众焦躁不安的情绪。在中国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帮助购房者在法律制度框架下维护其生存权益,是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的法律问题。除引言与结语部分,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具体而言:第一部分,房企破产中购房者利益争议的实证分析。在该部分,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破产案件,分析了房地产企业破产实例中关于保护购房者利益的常见争议问题,即房屋产权归属、与不动产抵押权人的权利冲突、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以房抵债买受人的法律地位这四个问题。然后选取了四个与之关联的法院裁判案件,先是介绍案件事实和法院裁判结果,而后分析法院审理案件的思路,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和法院倾向性的法理观点。第二部分,房企破产中一般购房者的利益保护。该部分将购房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分成物权性利益和债权性利益两个方面予以讨论。关于购房者物权性利益,笔者首先分析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一般原则和例外规定,然后提出购房者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第352条的但书规定主张已交付给其使用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进而有权向管理人提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同时也可以借用破产取回权的理论主张在法律意义上取回房屋所有权。关于购房者债权性利益,笔者首先讨论了房企破产时购房债权与建设工程承包人和不动产抵押权人的权利顺位冲突,然后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支持已交付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排除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最后对于购房者的普通债权部分,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允许管理人转让待履行合同或事先设置购房款保全措施以充分保障购房者利益。第三部分,房企破产中特殊购房者的利益保护。笔者在该部分介绍了两类较为特殊的购房者,分析了他们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制度根据。对于经过预告登记的购房者,基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目的,购房者在房企进入破产程序后享有破产保护的效力,购房合同约定的房屋不得纳入破产财产,管理人也不得解除双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于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的房屋买受人,构成新债清偿的场合下,管理人得以拒绝履行合同,权利人以原有债权关系申报权利;构成债的更改的场合下,购房者有权以其购房合同关系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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