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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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法意义上,特殊体质是因先天或后天影响使得受害人体质异于且弱于一般正常人的体质状况。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因其身体较常人更为脆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特殊体质相结合所产生的损害要比一般损害更为严重。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特殊体质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都未形成统一的通说,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因此,本文以价值衡量为基础,对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希望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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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权法意义上,特殊体质是因先天或后天影响使得受害人体质异于且弱于一般正常人的体质状况。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因其身体较常人更为脆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与特殊体质相结合所产生的损害要比一般损害更为严重。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特殊体质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都未形成统一的通说,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局面。因此,本文以价值衡量为基础,对此类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希望可以对此类案件灵活处理有所帮助。除引言,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司法现状。为了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法院发布了第24号指导案例,确立了完全赔偿原则,但仍然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在论证特殊体质对赔偿范围的影响时,并未参照适用24号指导案例,原因包括扭曲因果关系、错误理解原因力理论、错用过失相抵规则、滥用公平责任、法官朴素道德倾向、案结事了的现实需求、“类似案件”标准模糊。第二部分,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范围规范路径反思。如何处理涉及特殊体质受害人的案件,有素因减责论和素因不考虑原则两种对立模式,但两种方式为了实现损失公平分担而有向中间靠拢的趋势。同时,我国24号指导案例的立论依据并非无懈可击,对指导案例的限缩适用存在正当性基础。因此,笔者提出,处理此类案件妥当的路径应当是抛弃法律技术判断,转向以价值衡量为导向,从而真正实现损害的公平分担。第三部分,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之价值衡量。处理此类案件的各种方案背后所根据的理论支撑,不论是因果关系理论,还是原因力理论、公平责任以及过错相抵规则,其背后必定有价值衡量在发挥作用。因此,笔者提出,应当以公平分担损失、保障行为自由、损害预防效率作为价值衡量的原则,来灵活应对涉及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第四部分,特殊体质受害人损害赔偿类型化分析。正确处理此类案件,应当以价值衡量为基础,综合分析特殊体质的类型、特殊体质的知悉情况、可归责性以及侵权纠纷类型,辅以科学的因素考量位阶,对案件进行类型化构建,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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