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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就是银行通过信托中介间接向企业发放贷款,其具体操作形式是:由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向社会募集资金,然后以商业银行作为单一委托人,将所募集到的理财资金交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将资金以贷款的形式贷给银行指定的企业。该类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复杂,无论在法律制度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中都存在很多风险,例如,安信信托纠纷案中银行和信托公司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就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明晰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性质,理清相关的法律制度关系,反思现有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对于下一步推进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的健康发展,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应对混业经营的趋势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在立法和具体操作上存在很多的风险,究其根本原因,则是该理财产品法律性质的模糊造成该业务参与各方对各自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经营活动中各方对权责理解与落实的偏差,特别是分业经营的立法背景和机构监管的弊端,让该类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监管方面有的重复监管有的却存在监管空白。因此,监管当局、银行和信托公司各方应从各自的视角出发,积极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在从严监管的条件下,国家可以允许银行适当地开展信托业务,不再借委托之名行信托之实;或者允许信托公司在严格监管下适当开展公募集资,为信托业的公平发展创造条件;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制定各种理财产品的操作规程,让法律法规更具有操作性。为了更好地促进银信合作类理财产品的发展,从宏观制度层面应当加强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更新立法和监管理念,协调法律制度,鼓励金融创新;在微观操作层面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完善信息披露和受益人大会制度,加强各金融企业的内控自律机制;还应当在发行银行信托贷款类理财产品的过程中积极开展混业经营试点,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