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难免存在竞争,受竞争规律的影响,不符合市场经营要求的企业就会自然而然地被淘汰,破产就是市场淘汰失败者最常见的渠道。近年来,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产业结构也在不断地进行优化升级,破产现象层出不穷。企业申请破产时大多都伴随着欠缴税款的问题,并且在过程中也会有新的税务问题伴随着破产清算出现,这就导致很多税法和破产法交界的问题摆在企业面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不够完善,欠缺对一些问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难免存在竞争,受竞争规律的影响,不符合市场经营要求的企业就会自然而然地被淘汰,破产就是市场淘汰失败者最常见的渠道。近年来,经济发展越来越快,产业结构也在不断地进行优化升级,破产现象层出不穷。企业申请破产时大多都伴随着欠缴税款的问题,并且在过程中也会有新的税务问题伴随着破产清算出现,这就导致很多税法和破产法交界的问题摆在企业面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不够完善,欠缺对一些问题的规定,另外,税法和破产法立法的出发目的就大相径庭,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矛盾的发生。税收优先权是在破产清算时出现税收债权实现问题的探讨中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税收优先权的基础是税收存在的公益性,国家的功能就是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优厚的国防力量,要满足国家成员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需要,这些活动都需要丰厚的资金,而税收无疑是提供该资金的最重要的来源,所以税收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这也导致了税收优先权的存在。另一点是,税收债权在清偿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特定的普通债权人需要承担普通债权的偿还风险,当普通债权得不到偿还,债权人承担全部的风险,这是民法中关于债的理论被广泛接受的,而税收债权则并不是这样,如果特定纳税人不及时清偿他应付的税收债务,自然先需要由国家以债权人的身份承担下风险,但是,政府并不会长时间地承担损失,它随后会把遭受的损失转嫁给其他纳税人,也就是说原本应当由破产人承担的债务却无辜地给其他纳税人带来了负担。同时,与普通债权相比,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给税收的保障带来很大程度的困扰,并且虽然我国已经进入法治社会,但是关于纳税方面的普法宣传还远远不够,很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对纳税知识知之甚少,导致税收债权比其他普通债权更加难以实现。所以,认可税收债权优先权的存在可以促进税款征收,维护国家利益。近些年,随着税收债务关系说的传播,人们逐渐接受税收之债的说法。但是,和普通债务相比,税收之债具有特殊性,导致虽然它是一种债,却不能像普通债务一样,明确表明在履行方式上能否由第三人代缴。不过,现实经济生活,纳税人与第三人签订代缴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很多纳税人为了降低自身的缴纳税款的成本,选择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税收代缴。我国现有法律对于这种约定的效力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由此而引起的纠纷的处置结果也是大相径庭。我国学界目前对于破产清算时第三人代缴税款债权受偿问题的研究成果并不多。一方面,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关键的来源,税收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由于这一特殊地位,我国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另外一方面,我国破产立法改革发展的方向就是去行政化,因其调整内容的特殊逐步纳入更多私法相关的内容,现行破产法就以全力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为主要目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破产企业所欠缴的税款在破产债权中的地位被明确规定下来。与之相伴的是,对于破产过程中涉及到的债权清偿顺序也有所提及,但是企业破产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较多且复杂,破产法中的规定仍比较原则。成为实践中的难题。另外,对于税收之债能否由第三人代缴,学界也存在争议,两种观点僵持不下,没能得出一致的结论。本文在深入研究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围绕第三人代缴税款债权优先权在我国破产法中如何适当定位这一主线展开,讨论第三人代缴税款债权优先权在我国破产法中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以及应当如何对当前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和协调。本文力图从实际出发,试图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进行梳理,并提出建议,逐步消除认识上的分歧,为实践处理提供参考,促进形成一个既有效保护税收债权,也充分考虑第三人、其他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利益的处理机制。
其他文献
本文以2011年到2019年沪深两市的机构盈余预测大全为研究样本,以金融市场的分析师盈余预测的羊群行为为研究对象,采用OLS回归分析的方法,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探究中国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对分析师盈余预测分析时羊群行为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发现,经济政策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分析师的预测行为,经济政策的波动性越强,分析师盈余预测行为更为保守,羊群行为越强。本文从经济政策不确定性这一新角度,对分析师盈余预测
在当前我国退市制度改革过程中,强制退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是其中的重心之一。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关于公司强制退市下中小股东保护问题讨论居高不下,长生生物因其子公司长春长生的假疫苗事件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成为首家因危害公众安全、健康而被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后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也引起了重大争议。实质上,上市公司之所以被交易所采取强制退市措施,均是因为其自身的欺诈发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会产生经营利润,有的投资者或者公司管理者希望将经营利润继续留作公司发展资金,从而提高公司竞争力,有的投资者则希望收回投资成本,无论公司决策机构决定分配或者不分配,都不会在根本上损害公司投资者利益,在这种层面上,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公司决策机构有权依法作出决定。然而,当有的投资者没有获得利益分配,而有的投资者获得了利益分配,无论是直接获得还是变相获得,此时就会涉嫌对其他投资者、债权人
《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了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目标,要求打造生态友好一体化发展样板,破解生态发展矛盾,破解行政区划阻止发展的障碍。并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发布为示范区整体的发展指引了较为具体的方向。然而长期以来,在长三角示范区地域内乃至于整个长三角地区环境监管的府际纠纷屡有发生。究其根本,是由于在此类跨域的特殊地理环境内,生态环境监管职责权限划
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下,行为人所为并不直接导致《专利法》的违反,其在知道他人即将或正在进行专利直接侵权时,为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产生,源于专利直接侵权判断下“全面覆盖原则”对专利权保护不周,它的出现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专利保护水平的体现。现代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起源于美国判例法,在经历过兴起与衰落后,成型的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被确立。因为其对专利权保护力度的提升,专利
股东提案权是为了保护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而设定的一项股东权利,它让中小股东也享有一定的公司治理权,其对于平衡股东和管理层权力、促进大小股东平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有关股东提案权争议的案例屡见不鲜,这说明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对该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情况进行充分研究,以将其完善。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收集了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资料,对股东提案权制度在我国上市公
信息披露涉及微妙而复杂的平衡。信息太少为投资决策提供了不足的基础;太多会混淆和分散披露。重大性的法律概念提供了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和必须正确披露的信息与其他所有信息之间的界限。只有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过程中涉及信息的严重误导和重大遗漏,才会触发证券法处罚的虚假陈述问题。重大性是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本文统计了大量的虚假陈述相关的案例,综合运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数据库、国泰安CSMAR系列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多年来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使得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屡禁不止。但商标指示和区分功能的实现本质上与该商标是否注册并无关联,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持续使用产生了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随着商标法几次修改,我国的商标先用权制度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商标法第15条第2款、第32条以及第59条第3款的规定。然而立法的相关规定仍有模糊之处,相应标准缺乏规范
PPP模式以合同作为各项事务的媒介和基础。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符合双方意愿对于PPP合作有着深远的影响。而对于该类合同合法的司法审查却是一个并不明晰的领域,在之前的行政法已经将行政争议纳入到行政诉讼中解决,但对于行政协议的性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行政协议的范围作出比较全面的列举。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2019适用解释》
非法放贷行为是随着市场资本流动和资金稀缺而衍生出来的民间自发的市场交易行为。近年来,非法放贷行为在经济市场资金流动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扩大,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非法放贷,高利贷逐渐成为黑恶势力滋生的温床。不少放贷者为追求高利益而采取暴力催收手段,使借款方及其亲属的身心遭受迫害,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引发社会舆论纷纷谴责。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