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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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下,行为人所为并不直接导致《专利法》的违反,其在知道他人即将或正在进行专利直接侵权时,为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产生,源于专利直接侵权判断下“全面覆盖原则”对专利权保护不周,它的出现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专利保护水平的体现。现代专利间接侵权制度起源于美国判例法,在经历过兴起与衰落后,成型的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最终以成文法的形式被确立。因为其对专利权保护力度的提升,专利间接侵权后续被世界上多个国家所引入。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法院就处理过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纠纷。从这个角度而言,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的产生并非由外部因素所撬动,其在我国成为被追捧和探讨的对象,根本原因在于实践中的需要。但是,囿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以及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我国既有制度之间的牵连与差异,其至今未能通过立法呈现在公众的面前,只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被偶有提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1条被认为属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只是,该文件在性质上不属于立法,其规定的内容不可能超出制定法的范围,因而很难完全地承认《解释二》第21条是实质意义上的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本文所关注的,即是专利间接侵权在我国设立的立法技术与立法模式问题,以及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范围边界问题。本文的第一章旨在介绍间接侵权制度、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来龙去脉。本章第一部分将会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溯源发端于英美法上的间接侵权制度在令状制度时期的踪影,并探讨其在今天还带有哪些英美法制度上的特性。值得一提的是,提到间接侵权总绕不开的问题是其与共同侵权的关系,本章将在美国法的视域下,探讨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之间的关系。共同侵权与间接侵权在大陆法国家总被认为是联系紧密的两个制度,但二者在间接侵权的法源国家关系如何却总被忽视。本章第二部分,将着重讨论专利间接侵权与我国共同侵权之间的牵连与差异。这个问题是专利间接侵权制度在我国落成遇到的主要障碍,其与共同侵权制度之间是否边界清晰,专利间接侵权规则能否实现自立门户。最后,本章将从概念的角度界定专利间接侵权在我国实证法体系中的具体涵义。本文第二章将采取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来关注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时如何在德国与日本生成的。选择德国与日本作为参照的理由在于,这两个国家的私法制度与中国存在着相当的相似之处,因此他们引入专利间接侵权的方式,以及处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与其既有制度冲突的经验,可以为我国设置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提供相当的参考价值。当然,本章并不会简单地将这两个国家的具体制度进行罗列,而是将重心置于德日如何处理新旧制度的协调问题,以及如何在此基础上选择立法方式与立法技术。同时,本章在回顾德国与日本的经验后,根据二者的立法模式显现出的特性,将德国立法总结为功能主义立法模式,将后者总结为工具主义立法模式。当然,无论是“功能主义”抑或是“工具主义”,本文在用词上都是中性的,选择何种立法是出于两个国家的实际需要与现实情况,因此并不存在立法模式上的优劣之分,只有适合与否。在第二章的基础上,第三章将着重对比两种立法模式的规则制定、立法技术选择、法条适用层面上的表现。本章所关注的是,为何德日两国想要解决的问题是相同的,但却选择了近乎相反的规则设置路径。在这个问题上,本章着重分析了规则适用层面的差异,以此为切入分析了不同立法模式下规范体系融贯性的比较。此外,本章还分析了两种立法模式下专利间接侵权涉及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问题,并对德国与日本针对该问题的立法概况进行了评述。同时,本章在第二节着重讨论了两种立法模式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有所趋同的现象和趋势。首先,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边界上,无论是功能主义立法还是工具主义立法都在相当的程度上有所重合。其次,在规则的发展轨迹上,两种立法模式下判例和学理都为专利间接侵权提供了相当的支持。分析功能主义立法与工具主义立法的差异与相似,有助于深入认识专利间接侵权的立法模式选择问题。最后,在前文的分析基础上,本文第四章聚焦的是专利间接侵权在我国设置的问题。首先,本章从我国法院处理专利间接侵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梳理了中国法院规制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已经积攒的经验。通过分析法院的实践,本文发现,中国法院的情况实际上与德国有所相似,因为我国法院在缺乏直接可用的专利间接侵权规则的情况下,已经就专利权的保护是否及于间接侵权行为表明了司法态度,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延续了这种态度。此外,由于法院在规制间接侵权时通常引用的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共同侵权规则,本章还分析了法院此种做法存在的弊端。当然,本章最终的落脚点在于专利间接侵权规则在我国的设置问题,在前文分析以及中国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本章从立法模式的选择、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范围边界以及专利权的保护强度等问题的角度,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最终的出台提出建议。笔者认为,在选择容纳专利间接侵权规则性文件上,司法解释并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唯有立法文件可以更为彻底的解决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则设置问题,并顺势使其进入解释论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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