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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鼓励社会资本方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公共设施建设以来,我国PPP项目呈井喷式增长。在这欣欣向荣的市场下,各类风险暗流涌动。如何合理、高效的化解风险爆破后的纠纷,成为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然而,当前PPP协议纠纷解决存在重重困境,既有理论上对法律救济途径的争鸣,也有规范文本之间的冲突,还有司法实践中采取截然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本文通过借鉴德国的“双阶理论”,主张在新行政法学下,用阶段性思维来探索PPP协议的法律救济途径。全文共六个部分:引言部分,笔者通过对相关PPP协议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对PPP协议纠纷既有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解决途径,也有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解决途径。在当前经济背景之下,中央大力倡导通过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但正是因为存在这样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导致社会资本方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因此,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正是PPP协议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一部分,笔者梳理了PPP协议法律救济制度在理论层面存在的两个基本问题:首先是PPP概念的不确定化,这是研究PPP相关制度的基础。通过比较国内外对PPP的定义,笔者认为对于PPP这种集合性概念,应采取“正面特征描述+负面清单排除”的方式定义,这样更能适应当下PPP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各种各样的创新模式。其次是对PPP协议的法律性质之争并未有统一定论,这直接关系PPP协议法律救济途径的选择。笔者通过分析目前较为主流的三种学说: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以及混合合同说,认为PPP协议应该是兼有公、私法属性。第二部分,笔者通过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分析PPP协议法律救济制度的现实困境。在立法上,不同效力层级乃至同一效力层级中不同部门的规范文本互相冲突;在司法上,各地法院、各级法院乃至最高院的不同业务庭间的裁判观点也存在矛盾。故对于我国的PPP协议法律救济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之下难有定论。因此,笔者认为应借鉴其他国家相关领域的理论资源,以解决我国的PPP协议法律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笔者介绍了德国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分析其优势以及弊端。同时,也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对“双阶理论”的借鉴和实践。最后,指出“双阶理论”对我国的PPP协议法律救济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笔者以新行政法学及修正主体说下的“双阶理论”为基础,借鉴其阶段性思维,以PPP协议签订这一时间点进行阶段划分:前阶段适用行政救济途径,后一阶段原则上适用民事救济途径,但当政府明显运用行政权作出行为时,应将其认定为行政行为,社会资本方可选择行政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对于政府某一行为性质难以认定或难以区分为公行为或私行为时,宜交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第五部分,笔者对整篇文章进行梳理总结,同时指出本文尚未解决的问题,为下一步的研究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