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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对高校法律地位规定模糊,高等学校本身权利义务不清晰的同时,与其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更不明确。因此,诸多与高校有关的纠纷,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和缺位而导致法律解决渠道不畅,甚至使一些法律权利得不到救济。另外,现行高等学校的地位,行政色彩太浓,而平权地位不够,结果是,很多与高等学校的纠纷都采用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笔者认为,应该从民事合同角度重构高等学校与相关主体的关系。即:在确立高等学校法人地位的同时,承认高等学校投资人的合理回报;在高等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上,部分.要缩减高等学校的权力而扩大学生、教师的权利。在权利救济上,更多地采用民事纠纷解决途径来处理高等学校与学生、教师的关系.本文共分五 第一部分:大学的本质和高等教育法制的价值目标.对于大学本质的深入探讨,有助于高等教育法制价值目标的确立.探求真理(研究)和传播真理(教学)是大学这一功能系统的本质。追求真理是大学的内在逻辑,是大学对抗外在压力和阻力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大学的许多活动没有功利性,具有强烈的超国家利益的全球眼光和以天下为己任的责任感.大学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教育法制要求和体现的价值目标必然是公益性 第二部分:高等学校的本质和价值目标决定了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和特点。高等学校法人问题的探讨也就是探究高等学校自身,为高等学校与相关主体(投资者、学生和教师)的关系研究提供依据。高等学校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它从事非经济活动.学校从事的教育活动主要是一种精神文化活动,其主要功能是帮助个体尽可能获得发展,传承人类文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因此,学校是非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第三部分:从高等学校产权角度看高等学校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是法人,其重要基础是其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高等学校法人的财产权应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机构章程规定的处分权能.对于民办高等学校,笔者认为应承认其营利性,但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如不承认民办高等学校的营利性和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则高等学校投资多元化的目标不能实现。 第四部分:从合同角度看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虽然很多,但没有对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