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由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保护制度共同组成。在现代社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已日益成为鼓励创造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其中,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是人们耳熟能详的知识产权保护举措,而著作权登记诞生较晚,受重视程度远不如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作为著作权保护重要举措的著作权登记,在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著作权登记在我国拥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据调查,著作权登记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着紧密联系,呈正相关关系。近年来,我国著作权登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迅猛增长,登记数量连攀新高。可以预计,未来我国著作权登记事业将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期。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于著作权的取得遵循“自动保护主义”原则,即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我国著作权立法与国际潮流基本保持一致,按照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保护。在著作权“自动保护主义”的背景下,如何证明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如何确保传播者和使用者取得的著作权授权是合法有效的,如何保障著作权交易的安全,如何鼓励优秀作品的传播,如何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成为著作权人、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面对的现实难题。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的颁布实施为著作权登记及其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础,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经历了萌芽期、初创期和发展期三个阶段。
由于著作权保护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较短,社会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相对薄弱,著作权登记机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长期“高位截瘫”和著作权社会登记机构的“缺位”,以及基于著作权自动产生原则而对著作权登记的片面认识,导致著作权登记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著作权登记的作用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人们对于发展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还存在模糊认识。这些问题的出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著作权人、相关权益人以及公众的著作权保护意识,著作权登记与管理机构建设水平以及著作权登记工作者的素质有着密切关系。
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发展完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内在自发的要求,著作权登记制度的完善是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计算机、因特网等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一方面著作权保护出现了国际化趋势,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也为低成本、广覆盖、高时效的著作权登记网络的建设提供了可能。在著作权“自动保护主义”的背景下,发展和完善著作权登记制度,加快著作权法制化建设,构建包括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登记机构以及代理机构在内的著作权管理与社会服务体系,搭建统一的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与交易电子平台,规范著作权登记代理行为,为优秀作品提供资金支持,借鉴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成熟经验,充分发挥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对于明晰著作权人、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关系,保护著作权人以及相关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与创作、促进文化繁荣、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