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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面对着环境问题频现与社会环境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的形势与挑战,环境立法也应当具有前瞻性,积极回应环保要求,探寻保障环境公共权益的新机制,为实现环境正义护航。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新《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之上,吸收环保司法和执法的实践经验,对于在之前引起争议的原告资格这一“首要问题”、“门槛问题”进行调整,明确赋予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以普遍意义上的、环保部门在特定领域内的,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以调动社会层面和政府层面的双重力量实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在法律的明确规定之后,也将使法院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能够实现司法介入环境保护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弥补此前虽规定的环境行政手段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的制度构建工程,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其他具体内容,比如救济方法问题、举证问题、诉讼费用问题、奖励基金问题等,是相互支撑的和相互依托的,有必要作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在风雨兼程里充满着生机,目前正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民事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崭新的开端。环境公益诉讼立法仍然期待着今后实践经验的积累和修法的调整,让《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所新确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真正成为社会公众和相关单位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定制度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