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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某些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基本杜绝了非法解雇的劳动争议,我国现实中用人单位非法解雇劳动者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这就要求在劳动者被非法解雇后可以较为全面、及时的救济他们的权利,虽然我国通过了一系列劳动立法对这类问题进行了规定,确立了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和双倍补偿金两种救济方式来救济劳动者。但是本文通过对于四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在非法解雇劳动者权利救济的方面仍有很多不足之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条件,当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时候,也没能很好地避免不执行判决情况的发生。我国立法上的不足还直接增加了法院采用第一种救济方式时的执行难度;反之,法院为避免执行上的难度,只顾社会效率不再判决劳资双方恢复劳动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既枉顾了被非法解雇的劳动者正常的复岗诉求,同时不能满足大众对于法律公平公正的期待。基于提到的原因,当法院不再认定双方符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权利救济的其他问题又凸显了出来,即当劳动者在诉讼争议期间不仅是劳动权被剥夺,在此期间的工资损失赔偿也无人支付,这些都是用人单位仅凭双倍补偿金等条款的规定难以弥补的损失。现实中,本应发挥作用的工会组织也完全没有利用起来,一旦工会组织可以成为用人单位非法解雇劳动者的一道有效屏障,可以说是预先性从源头上对劳动者权利进行了救济。相比较与外国在此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多的制度设计还是非常值得我国进行借鉴与学习。因此向立法经验丰富的发达国家学习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可以把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和理论做法,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及典型案例,进行适当的法律移植。结合外国先进理论经验,我国应当立法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同时注重对于以往判例对于同类案件的指导作用,使得仲裁机构或法院在做出认定时可以有法可寻。另外程序上学习德国的保护的方式——争议期间双方劳动关系维持。最后还要考虑救济期间的劳动者的工资损失问题并重视工会组织的作用,多角度保障劳动者权益。全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分析了四个非法解雇劳动者权利救济的典型案例,指出我国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对典型案件中的争议焦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进行了法理分析,不仅指出了我国在权利救济上的立法不足,还通过法国、德国、美国三国较为成熟的理论和制度规定进行对比研究,指出我国应向上述国家进行有益的法律移植。在注重立法工作的同时,还有充分发挥我国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真正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救济。第三部分对我国权利救济的现状得出结论提出建议,通过立法和工会的双重作用,较好地救济被非法解雇的劳动者达到我们希望看到的劳资双方双赢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