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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的一般问题涉及到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具体主要包括识别、反致、先决问题、法律规避、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国际条约在国内国内的适用、国际惯例的适用等问题。 识别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碰到的便是这个问题。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要涉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各样的事实、问题或社会生活关系,对于何种事实、问题或社会生活关系构成这一或那一法律规则调整的对象,在各种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表述,就是说,在立法过程中,就已经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各种事实等作了不同的分类,使它们归属于不同的法律范畴。因此,反过来在适用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如果不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概念对有关的事实等进行正确的识别,法律的正确适用便是不可能的。 冲突规范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根据。当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的场合,究竟应如何理解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外国法的范围——是仅仅指定该外国法的除冲突法以外的那部分法律(即该国的内国法),还是指定包括该外国冲突法在内的全部外国法,却是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中颇有分歧的一个问题。 在国际私法中有的争诉问题的解决需要以首先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条件,这时,便可以把争诉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这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对于“先决问题”究竟应援用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则,还是仍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来选择它的应适用的法律。 法律规避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独特法律问题,与一般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有着显著的区别,这不仅表现在规避的主体、对象、效力等方面,而且事关一国本应适用的强行法的实施及法律所期望的秩序和利益,故对其进行探讨具有理论和实务的双重价值。研究法律规避的界定问题无疑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如何合理的界定法律规避不仅仅是一个定义的问题,它还将影响到对法律规避对象、地位、效力等方面的实务认识,乃至跨国法律的协调和协助等理论和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