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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作为国际贸易实体法统一化运动的成果,反映出当今国际贸易法发展趋势,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巨大影响。对于建立在各缔约方相互让步而“妥协”的产物,公约在其有限的调整范围内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各方法官、仲裁员去解释、补缺。对于公约而言,各方参与共同制定仅仅算是统一化进程的第一步,如果放任法官、仲裁员任意解释公约、弥补公约缺漏,无异于将统一实体法的初衷及努力归于形式。公约第7条为此作出了创新式设定,要求各方法官、仲裁员在解释与适用公约过程中,摒除各国国内法优越性的偏见,免受其固有法律理念、思维方式的潜在影响。公约第7条分为两款,第(1)款主要对公约解释及使用提出需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即公约国际性、适用统一性及遵守国际贸易诚实信用原则。在各方法官、仲裁员对公约应用进行分析、理解过程中,不仅尽可能免受各国国内法影响,同时也应适当参照其他国家司法实践、理论研究,尊重并理解各国法律、文化、政治差异。公约希望各方法官、仲裁员在实践中,将自己置身于公约的国际体系之中,考虑公约国际性,独立自主解释公约,避免造成同案不同判,当事人挑选法院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尽量推动公约统一适用。第(2)款则对公约缺漏补缺过程作出程序上要求。为了避免法官、仲裁员在处理公约未明确约定事项时直接适用各国国内法律,公约首先针对应属于公约规范内容,但是未作出规定的,要求法官、仲裁员通过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进行解决。如果无可适用一般原则,方可依据冲突法规则适用相应实体法。虽然公约亦未明确定义一般原则、罗列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但是在学术研究与理论实践中已有部分公认一般原则。因而在法官、仲裁员处理公约缺漏争议时,应当充分依照公约第7(2)条规定补缺规则填补缺漏,只有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公约国际性,促进公约统一性,推动国际贸易法实体法统一化运动。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简要介绍公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公约第7条解释规则与《维也纳条约法》之间关系;第二章研究公约第7(1)条制定历史,公约解释需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与解释方法的介绍;第三章研究公约第7(2)条起草过程,分析公约补缺的规则及应用;第四章基于第二章、第三章总结的解释方法、补缺规则对公约第78条利率确定进行分析、运用;第五章是对本文作出总结并提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