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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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初,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诉讼法学界开始将目光投射于再审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上,对再审制度的检视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其一是程序本身存在的问题,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事由的设置以及再审应否独设程序等等;其二是再审理念层面,主要包括“有错必究”理念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影响,域外禁止不利变更理念在我国再审程序中的引入等等。关于再审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与否的争辩就此产生。从我国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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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之初,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诉讼法学界开始将目光投射于再审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上,对再审制度的检视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其一是程序本身存在的问题,我国再审程序的启动、再审事由的设置以及再审应否独设程序等等;其二是再审理念层面,主要包括“有错必究”理念对我国再审程序的影响,域外禁止不利变更理念在我国再审程序中的引入等等。关于再审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与否的争辩就此产生。从我国刑事诉讼再审实践来看,“有错必纠”理念在司法审判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再审实践对程序终局性及安定性有所忽视,主要表现为再审启动随意、主要作用为加刑。在此情况下,学者们开始尝试“曲线救国”,恰逢我国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于是提出在我国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以迎合《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十四条1的要求,试图通过再审不加刑原则来消解“有错必纠”理念为再审程序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对被告人权益的忽视。再审不加刑原则,经过最高院出台的规定及学者们著书立说,逐渐让学界和实务界有所重视,然历经二十余年,该原则仍未被立法者纳入刑事诉讼基本法加以规定,仅由最高法在司法解释中进行粗略的列明。未经刑事诉讼基本法纳入及司法解释具体化的再审不加刑原则自然而然受到司法实践的漠视。且在司法解释的规定中,高法、高检似乎也有意识的模糊其适用空间。司法解释的模糊、再审程序的疏漏、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多种“潜规则”,致使再审程序作为控制公权力、保障私利益的作用式微,而被司法机关滥用成为规避其原审职责疏忽的工具。刑事审判中,因新证据、新的事实出现需要加重被告人刑罚而加重无可厚非,但我国刑事实务中亦存在一些因舆论影响等因素而被随意启动再审程序加重刑罚的事例,导致被告人因为程序上的疏漏及法律外事由被加刑而导致程序性权益受到侵害。应然的理论构思及制度设想与实然的法律运行之间的“鸿沟”是需要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进行填补的。当前我国司法实务对程序安定性价值及被告人权益保障理念都有所加强,贯彻再审不加刑原则有了一定的思想基础。孙小果案件的再审,也重新激起了学界对再审不加刑这一原则从我国法治现状层面进行理性思考。原则得到有效贯彻、现存问题得以解决,除了从再审不加刑原则的本质内涵出发进行正本清源,还需要从具体案件出发,对再审不加刑原则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才能为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良好运行提供指导意义。为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对当前再审的国际趋向加以把握的基础上,思考我国再审不加刑原则“形式化”的原因所在,为再审不加刑原则的规范应用寻找一个合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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