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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主要是对土地行政管理权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文章从对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的语境及释义的重新阐释入手,在深入挖掘和分析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提出了中国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系统建构的制度设想。论文旨在探讨和完善中国土地行政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权的科学行使提供理论指导,并进一步将中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宏观要求与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土地行政管理权的法律规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核心涉及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权行使的有效性和对该权力行使本身的监督。具体包括土地行政管理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评价等问题。土地行政管理权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双向的过程,既包括国家土地行政管理主体通过行使土地行政管理权,对土地资源所进行法律规制;也包括国家对土地行政管理权本身进行适法性监督和评价,它们是文章两条并行不悖的主线。尤其,国家对土地行政管理权本身的法律规制更是文章关注的重点,而至于土地行政管理权对土地资源极其利用行为进行的规制,被当作土地行政管理权行使过程中的一个要素来处理。 遵循上述两条主线,论文首先在第一章导论部分阐明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对该课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评介。一方面从不同学科的多维视角,审视其各自所关注的土地管理领域问题;另一方面从土地行政管理权的法律规制视角,分析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基于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论文阐明了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问题的理论分析框架,即生态哲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共行政学框架和行政法学框架,并对具体制度架构进行了简明阐释。 土地行政管理权及其法律规制,是土地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但对其理解和把握,在不同学科的不同视域或同一学科的不同视角下,又是歧义丛生、纷繁复杂,难以准确把握的。对这一基本理论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其语境,并对其内涵和外延予以阐释。论文在第二章中阐述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的语境及释义。由于构成土地行政管理权的三个核心要素——土地、行政管理和权力的内涵和本质,处在发展变化过程当中,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论文从动态考察土地行政管理权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将其置于发展过程中,从应然和实然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和界定。在应然状态,土地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行政权在土地资源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化,由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维护土地资源权利、依据现代法治要求、适用强制方式行使的,对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国家权力。在实然状态下,受社会价值和利益多元化的驱动,该权力的行使主体、客体和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主体包括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和作为土地实际占有及使用者的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客体由狭义的土地概念逐渐向广义发展,因而土地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范围逐渐扩展,形成土地和各种资源统一管理的趋势;土地行政管理权的行使方式多样化,不仅包括命令——服从这种强制性手段,而且结合行政指导、行政契约等非强制性行为方式;同时论文对“规制”和“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两个概念进行了界分,阐述了在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中,土地行政管理权的地位、法定职权、行为及行政责任分担等问题。最后,对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和规制缓和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论文的第三章主要是针对中国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中国土地资源需求和土地资源破坏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造成这种现状的直接原因在于,人们对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不合理,而根本原因在于土地行政管理权失控。在应然状态下,土地行政管理权的行使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的前提和保障。但在现实状态下,土地资源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权力失控,成为事实上不受限制、或者制约不足的权力。为了对存在问题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化研究,论文通过关键要素分析法,进一步对土地行政管理权配置和行使以及土地权利保护、调整和行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指出,土地资源所面临的危机是土地权力和土地权利双重失控的恶果。 基于中国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系统中存在种种问题,论文在第四章尝试对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系统进行整合构建。理念是制度的灵魂和行为的先导,构建中国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系统需要科学的理念指导。论文首先从宏观角度阐释构建中国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系统的基本理念、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系统至少应该依据可持续发展及人与自然和谐、知识经济和行政法治这三个基本理念构建。基本理念决定了构建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系统的价值选择。价值具有相对性和多元性,价值选择的标准是对土地行政管理中的各种利益和权利进行正确定位,进而以此为基础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其次,根据上述理念、价值选择和功能定位,论文对中国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系统从实质的静态结构到抽象的要素结构、进而到要素(即权力和权利)的运行机制进行宏观结构分析,并在其基础之上提出了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系统的制度体系框架。为了将制度体系框架细化,论文进一步从土地行政管理权的设定、土地行政管理和保护多元主体模式的选择以及土地行政管理行为及现代监管程序三个方面对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系统的制度构建进行要点分析。 土地行政管理权和公民的土地权利,从立法配置到运行,都必须通过土地行政法律规范对之进行控制和引导,将之纳入行政法治的轨道。但这并不能保证土地行政管理权运行不滑出法治轨道,也并不能保证土地权利不受侵害。为此,就需要为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设置监督和救济系统。本文的第五章主要着眼于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的监督和救济系统研究。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的监督和救济系统构建,首先遇到的是理论分析方法或者理论分析框架的选择问题。论文主张将土地行政管理权法律规制的监督和救济制度纳入系统论和行政过程论的理论分析框架中进行研究,从土地立法监督、土地行政监督、土地司法监督和土地信访机关监督几个角度深入挖掘传统监督系统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整合构建的必要性,随后从监督系统构建的目标、一般原则、法治原则和制度设计等几个角度提出了监督系统整合构建的方案。其中,监督系统构建的目标是救济权利和监督权力;监督系统构建要遵循综合性和完整性、灵活性和经济性、民主性、迅速性和实现性等一般原则,以及有权利必有救济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司法最终救济的司法权配置的法治原则。系统构建的制度设计既包括对现有行政系统内部的土地行政管理权监督制度(土地行政复议、土地监察制度和土地总督察制度、土地裁决制度、土地信访制度)和土地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也通过建构土地裁判所制度、政治解决途径和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对系统进行补充,使之成为一个在逻辑上健全、闭合的监督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