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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盈余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源于企业表象,同时指导企业实务。学者们依然在探索真实盈余管理操作手法,同时也在积极的完善总应计利润模型自变量的相关研究;企业界近年所曝光的财务舞弊案不乏有盈余管理行为,对利润进行操控。然而,在我国市场监管的过程中,对盈余管理行为影响最深的莫过于新《资产减值》准则第17条规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新会计政策实施已有十年,以此为契机,探索新会计政策实施的效果,研究新准则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不仅对学术层面的研究有着重大的意义,而且对政府层面的监管措施的改善有着较强的指导意义。 本文首先,从近年国际上较大的财务舞弊案入手,切入盈余管理行为课题;其次,以资产减值政策为基础从多角度探究资产的实质;再次,通过对政策的解读,试图从理论层面理解新政的影响,同时提出研究假设;最后,通过2005-2006年和2007-2009年两阶段数据进行对比,利用2010-2016年数据对比较结果进行验证完成实证检验。得出以下结论:(1)盈余管理行为在新政实施之后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甚至产生更加严重的盈余管理行为,可能新准则的出台同时新的盈余管理手段也应运而生了;(2)通过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盈余管理的途径得到了强烈的限制;(3)盈余管理的新手段可能转向了存货跌价准备和坏账准备等相应的科目;(4)上市公司不可能长时间的通过某一科目或者某几个资产减值科目进行盈余管理。针对理论和实证结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