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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失权自2001年《证据规定》确立以来,一直存在诸多争议和讨论。2001年《证据规定》第34条主要存在证据失权过于严苛的问题,但是随着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和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102条的相继出台,证据失权过于严苛的问题已经得到缓解。但与之相伴随的是,证据失权构成要件本身存在的裁量性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大,导致相同或者类似案件得不到规范、统一处理,直接威胁证据失权立法目的的有效实现以及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彰显。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运用典型案例展示司法实务在具体案件中对证据失权裁量标准的理解和适用,着重针对其中相同或者类似案件得不到规范、统一处理的问题进行阐述,并利用法律解释和程序控制对上述问题进行改进。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问题的提出。通过证据失权规则的变化和学界在此期间关于证据失权正当性和证据失权构成要件的讨论,展示学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证据失权态度的变化。证据失权规则的变化不仅体现了价值取向的调整,同时也使证据失权规则从单一的形式标准转变为以实体标准为主。而实体标准所包含的裁量要件将会使其认定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出现类似案件得不到类似处理的问题。该现象如果大量存在,势必有损司法统一和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因此需要对该问题进行验证并提出解决措施。第二部分为问题的验证。通过案例描述证据失权裁量标准的实践现状,并通过相似案件指出对裁量标准的不同认定将导致法院对逾期证据是否失权做出不同处理。其中主要涉及司法实务对《民事诉讼法》第65条和《民诉法解释》第102条规定之“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逾期举证理由是否成立”、“根据不同情形采纳或者不予采纳”、“逾期举证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逾期证据是否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认定情况。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为问题的解决。第三部分通过证据失权相关规定的梳理,整合出证据失权的三种情形,并厘清其中所包含的裁量标准的适用逻辑。除此之外,利用文义解释和具体案例对证据失权裁量标准之中的“确有困难”、“理由成立”、“不同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及“基本事实”进行解释,减少证据失权裁量标准适用的不确定性。第四部分基于程序控制的确定性和正当性优势,在第三部分法律解释的基础上,辅之以程序控制限制法官对证据是否失权的自由裁量。首先,法官对裁量标准进行释明。着重分析法官释明的方式、释明的事项、释明的程度以及当事人对法官释明提出异议的权利。其次,当事人参与裁量标准认定。借助程序这一空间,通过陈述、辩论和异议实现当事人之间以及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对话沟通。最后,利用两个示范案例对证据失权的程序规则以及法官裁判理由进行指引,以期法官能够针对证据是否失权进行合理判断和妥当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