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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法律的形式将应收账款质押纳入担保物权体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征信中心随后颁行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细则》以配合《物权法》的具体实施,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标志着我国应收账质押制度的正式确立,拓展了银行可以接受的担保权利范围,充分利用了经济生活中大量闲置的应收账款交换价值,改善了银行担保过度依赖不动产担保的不合理结构,为应收账款等权利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制度的坚实保障,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虽然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已经正式确立并初步形成,但是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更多的只是法律上的认可,两个部门规章对应收账款质押具体制度的设计也尚有待完善。本文以银行利益保护为视角,在相关研究对应收账款制度系统性理论综述和研究的基础上,深入、系统性地分析的现行立法给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带来的法律制度风险。对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条件与效力、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以及当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等几大部分进行更加全面、深入、系统地分析。通过对以德国、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应收账款质押相关制度与我国立法现状的对比研究,突出了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特点。结合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立法现状集中分析了其中对银行利益保护不足的问题,为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其风险控制提供操作建议,为推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和提供参考。在具体研究我国与国外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之前,第一章首先应明晰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的各种法律概念,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性质、在物权法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不同于一般权利质押担保的“先天性风险”。同时,本章也介绍了应收账款质押对商业银行的重要性,从而再次明确本文以银行利益为视角的理论与实际意义。希望通过本章的阐述,使读者对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及其对银行的意义有一个清晰而整体的印象。为了借鉴以德国、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应收账款立法对银行保护的经验与我国应收账款质押立法现状进行对比研究,第二章前三节结构与第三章“我国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面临的主要制度性问题”大体相当,选取了应收账款质押标的、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条件和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同时由于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主要借鉴了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现代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登记系统的设计无论是具体制度内容还是立法意图都与美国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如出一辙,故第四节就不再考察德国、日本、法国的应收账款登记系统,转而介绍美国的相关制度方面,结构上仍然选取与第三章我国出质登记制度相同的角度,即出质登记的申请方式、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以及登记期限方面的规定。第三章选取我国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实务操作中经常面临的制度性困惑,也是法律界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具体划分归类为应收账款的设立条件、效力范围、实现方式以及公示制度四大部分进行法律规定和法理层面的双重分析。其中在一至三节中重点分析了重点分析了未来应收账款与不动产收费权的出质合法性及登记机关,质权人对第三债务人直接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的必要性、正当性与合法性,出质应收账款与主债权履行期不一致时的质权行使规则,流质契约禁止制度对银行应收账款质权行使的限制。第四节从出质登记的申请方式、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以及登记期限方面分析我国现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对银行的保护状况。第四章首先介绍了目前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总体来说客户范围狭小,业务规模总体不大,以及银行在从事相关贷款业务时,普遍对应收账款转让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概念存在一定的混淆的现状。然后结合全文对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中的银行保护的分析为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及其风险控制提供五点操作建议,为推动我国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和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