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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是一种新型网络传播媒体,是当下最受欢迎的传播形式之一。近年来,短视频迎来飞跃式发展,用户、市场达到空前的规模。但随着短视频的快速发展,该行业面临版权保护的危机,各种版权问题逐渐凸显,短视频的作品独创性如何判断,合理使用界限如何划分,平台责任怎样认定、如何承担等等问题亟待明确和解决。首先,关于作品独创性判断,国际上存在作者权体系标准和版权体系标准,但国内对于采用何种标准尚未形成统一观点。2020年11月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作品的定义,但没有对作品独创性的标准作出规定,没有从立法上统一和明确独创性标准。判断标准的不统一,加之时长短、制作简单等自身特性,导致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存在不少困难及争议。其次,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一直是版权法中充满困惑的问题。“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标准”作为合理使用的传统认定标准,在知识产权领域影响最大。20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内容纳入立法中,标志着我国正式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而为应对合理使用案件的复杂性,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四要素标准”也有涉及。由于短视频的短小特性及其独特的商业模式,导致其在作品使用认定上呈现出不少新问题,对“三步检验法”及“四要素标准”的适用出现一定的困难。最后,网络平台作为短视频产业最重要的参与主体,其责任承担受到大家关注。2020年5月决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完善了网络侵权立法,继续保留“通知-删除规则”,新增了“反通知规则”,并正式确立了“红旗原则”,这些规则为认定平台法律责任提供了规范。然而“通知-删除规则”容易被平台滥用以规避责任,“红旗原则”的具体适用缺乏明确规定,使得平台责任的规制仍存在不足之处。针对上述问题,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强对短视频的版权保护。第一,建议优化短视频的独创性判断方法,在进行独创性判断时应采用相对宽松的标准,并坚持个案判断的原则;第二,建议完善短视频的合理使用判定,对作品的合理使用认定应侧重“实质性引用”要素的判断,以及转化适用合理使用“四要素标准”;第三,建议完善短视频平台的责任规制,通过完善“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以规范短视频平台的网络行为,此外还要强化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该行业健康有序地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