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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既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实现并不是出台一项或几项法律就可以完成的,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必须要联系中国的实际,应该放在经济全球化与信息社会的来临,放在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的背景下来思考。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多从宪政、行政法学的角度来探讨,这些研究可以为信息公开研究提供宪政理论基础,也可以为研究提供规范性基础,有其必要性。本文选择以“公共性”为视角,以彰显“公共性”为出发点,不但可以把政府信息对外部(公民社会)披露纳入观察的视线,而且把政府的体制内(政治公共领域)的信息传递机制纳入观察之中,使我们能更深刻地认识到该问题的复杂性,更好的揭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面临的复杂环境和它在制度选择中所产生的多维意义。“公共性”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本文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界定,“公共性”是衡量政府活动性质和基本价值的分析工具,它是指政府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应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意志的要求,以公平和正义为价值目标,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性的本质要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性。公共性的实践必然体现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上,应该以社会为参考坐标,必须要实现社会性。第二,公开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第三,差异共在性。公共性的实现具有差异性,其在政治公共领域的实现应该根据本国的国情具有多样性选择。从公共性概念出发,政府本身具有公共性,政府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政府的公共性在政府行为过程中,既表现为一种价值诉求,又通过物化形式以公共利益来实现。政府信息作为公共信息资源本身具有“公共性”,并且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常态。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及机会主义倾向、公共信息的明显的外部性、官僚型的政治组织结构本身都会导致政府信息不对称分布。政府信息不对称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容易降低行政效率、影响科学决策并且容易滋生腐败。政府信息不对称的分析是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基础和前提,政府信息不对称和公共性都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这里的公共性是双重公共性要求,既是政府信息公共性要求,又是政府公共性的要求。政府是社会信息资源配置的主体,进行政府信息资源配置是为了实现社会最大限度的信息资源共享,是要实现政治上的公平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反公地悲剧”模型(该模型表现在公共信息资源的使用上是资源的闲置或未被充分利用)便于我们更直观认识实现政府信息“公共性”的深层次矛盾。要处理好这个问题,核心是实现政府信息真正公开。只有彰显公共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才是真正公开,否则只可能是形式的公开。彰显公共性的信息公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并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原则有具体的要求。公共性与公共利益的产生和维护相关,总体而言,凡法律未明文禁止其公开,而公开后又不会对国家造成损害的一切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必须践行公开原则、服务原则、权利平衡原则、免费原则、救济等原则。政府信息制度是一种制度性公共物品,制度性公共物品供给是政府竞争的重要手段。同时政府信息制度的选择是与政治形态的变迁密切相关的,信息公开制度能够在民主化国家逐步形成,而在斯大林模式国家的探索中以失败而告终有其必然性。传统体制下政府信息存在“私密化”趋向,也就是政府信息资源实行在“体制内”分享。在信息时代背景下,这种信息制度已经不适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必然的选择。从1766年瑞典第一部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到今天,政府信息公开建设已经走过二百多年的时间,经历了三个阶段:信息公开建设的开端(1766年—1966年);信息公开建设的发展阶段(1966年到20世纪80年代);信息公开建设的逐步成熟阶段(20世纪90年代至今)。在公共性视角下可以发现民主国家在信息公开建设方面的共同特点:第一,从价值理念上看,都践行公开性原则。在各国的信息公开建设中,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项基本原则,具有指导作用,体现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精神,并且“公开”理念已经成为国家民主化的必备条件。第二,实践坐标:社会性。信息公开建设与政府治理模式转变相结合,政府从以控制、管理至上转变为以指导、服务为要务,其职能重心也转移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推动与良好的自治传统、非营利性组织蓬勃发展密切相关;公共舆论、公共媒体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影响巨大。第三,路径构建:多样性。政府信息公开在各国的建设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政府信息公开建设过程必须要结合时代特点考虑生产力发展水平这一历史性制约因素;还要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角度考虑社会性制约因素;政府信息公开是对民主的深化和拓展,但民主政治发展状况更是内生性制约因素,所以纵观各国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成功之道是必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路径。民主化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历程和建设过程中呈现的特点,给我国的信息公开建设以有益的启示:一是政府信息公开需纳入法治化轨道。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既是一种法律的强制性驱动,又会对政府信息化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和规范作用。二是加强民间推动,彰显公共性。信息公开过程中,民间的推动不仅会改变社会的治理结构,而且还会增加社会主体结构的和谐性与稳定性。三是政府主导,整体推进。应该看到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建设过程中,政府主动、整体推进信息公开是基本定式,并且是关键性的因素。四是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各国的实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渐进式进行,尽可能地减少社会动荡,在建设过程中要把握好整体性、渐进性。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曾长期受斯大林模式的影响,联系我国的政治体制,我们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更应该反思斯大林模式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教训,梳理并分析斯大林模式国家政府信息的“私密化”,以及这种“私密化”倾向对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的负面影响。通过了解戈尔巴乔夫有关“公开性”的阐述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正确认识并反思戈尔巴乔夫时期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为什麽以失败收场:权威主义国家体制和政府信息公开之间存在悖论;推行信息公开必须要把握一个合适维度;政府信息公开建设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阻力。在历史上,我国一直是一个保密传统较浓厚的国家。建国后,由于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政府信息是以保密为趋向,这种保密的趋向是与当时以政府为中心的统治型管理方式密切相关的。改革开放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内容到形式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呈现出稳步发展的良好势头。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设提供了较为坚实的经济、社会、政治基础:信息经济发展对政府信息公开建设起到推动作用;国家、市场以外的社会性支持体系日益发展、公共舆论空间的进一步拓展;民主、法治不断前进,公共权力结构进一步分化、政府管理模式不断变革。由于“中国的公共领域,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明显的政治性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明显的困境: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保密界定存在困难;政府权力习惯于强制性地将社会资源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并且政府权力的运行规则与制度化状况不佳;政府信息公开与公共舆论不能形成良性互动。公共性实现具有多样性,结合具体国情,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设中要彰显“公共性”,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明晰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界限。从公共利益的实现出发,做好公开与保密的工作。第二,按照公共性原则规范政府权力,建立宪政体制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第三,实现宪政下的公共舆论的建构,注重公开文化的培育。第四,在具体制度创建中要注重公开理念的坚持,政府信息公开与党务公开相互协调,切实贯彻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推动机制的创新和技术平台的搭建。只有彰显“公共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才能真正实现信息公开,并有助于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有利于政府治理方式的变革,推动建立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成为推动和谐社会构建的“加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