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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商标的作用日益突出。无论是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还是非驰名商标,由于能够增强其所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竞争力,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都可能成为被侵犯的对象。本文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禁止反向假冒两个方面入手,着重论述了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进而提出关于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关于对驰名商标加以特殊的保护的法律法规,国际组织有关的条约内容,详细论述了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中的反淡化保护理论,说明我国引进反淡化理论的必要性和条件。笔者支持将该理论引入我国,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引进该原则的限定条件——仅适用于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应该确定为“被动保护,个案认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笔者提出了自己观点,即商标使用的期间、范围和地域;商标推广的期间、范围和地域;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标的价值;商标成功实现其权利的记录;该商标被故意仿冒侵权的情况。并对认定途径以及对淡化行为如何认定,作了详细阐述。 本文的第二部分是关于禁止反向假冒的问题。反向假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去除或者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在介绍了关于反向假冒的国内外立法后,逐一论述了认定反向假冒的条件,阐述了禁止反向假冒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重要意义。 本文在第三部分围绕商标保护的核心是平等保护所有具有独创性的商标,说明商标保护的侧重点应该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出在我国应进一步提高商标保护水平,国家应通过多种途径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减少国际摩擦,为我国企业争取更多的外国投资。 最后,本文提出了关于完善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的基础上,完善立法,提高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和禁止反向假冒的立法层次。笔者建议在现有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专门章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和“禁止反向假冒”的专门章节。此外,顺应国际上商标注册的发展趋势,引入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司法解释,将淡化驰名商标情节严重、反向假冒结果严重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范畴。 全文通过分析商标侵权与保护问题,旨在引起对商标权保护,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我国消费者利益受保护的程度,优化投资环境,树立民族品牌,最终达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