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中的商律编订(1901—19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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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重建商律编订相关史事的基础上,力图返回清末新政的历史现场。依时序呈现大清商律从政治运作、概念输入、传播途径、制度建构的过程,揭示政情变动、知识承继、群体互动等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因素对商律编订的推进与制约,展现近代中国知识与制度体系转型的具体形态。   新政时期的商律编订,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01年-1906年间,主要由商部、修订法律大臣负责编订《钦定大清商律》以及有关振兴商务、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第二阶段:1907-1911年间,清廷实行预备立宪,新派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俞廉三,特设修订法律馆以总其成,延聘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起草商法典,著派朱汝珍调查商事习惯。同时,由农工商部、邮传部等拟订单行商事法规,经宪政编查馆覆核、资政院议决后请旨颁行。   修订法律馆编纂商律未竣的情况下,预备立宪公会联合上海商务总会、上海商学公会,推动全国各地商会于1907、1909年两次召开商法大会,成为沟通学界、商界与修订法律馆、农工商部之间的纽带。《商法调查案》的议决呈请,成为农工商部《改订大清商律草案》的重要依据。但在1910、1911年资政院两次常年会上,因受议案纷争与时局变动的牵掣,作为重要法律案之一的《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在清末民初革故鼎新的形势下终至议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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