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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按照分工分类法(四分法),可以把共犯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四类。共犯人中的组织犯是最危险的共同犯罪人,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无组织犯这一概念,其只是存在于俄罗斯等现行刑法之中。我国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组织犯概念,但理论上是存在着的。鉴于当前形势下,为了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参与人,研究组织犯是非常必要的。本文将对大陆法系刑法中的“组织犯”、英美法系刑法中的“组织犯”和前苏联(俄罗斯)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的组织犯进行巡历和评价。结合我国刑法中的组织犯,笔者推断出组织犯应当二维(“分工”与“作用”以“二维”空间存在于刑法价值构造中)定位于刑法总则之中。同时,该文还拟从组织犯概念和其构成特征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并详细介绍了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身份、实行过限、犯罪形态、罪数形态以及组织型犯罪等与组织犯理论的相关问题,以期对组织犯有一个更理性的本体认识,从而旨在推动我国刑法学界对组织犯理论的研究向纵深发展。全文包括引言、国内外刑法有关组织犯问题、组织犯本体论、组织犯理论的相关问题以及组织犯的立法定位等五部分,约五万字。文章首先在引言中导出研究组织犯的重要性;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组织行为在各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定性与评价;第三部分,构建了组织犯概念、构成特征以及刑事责任等本体理论;第四部分,进一步论述了认定组织犯必须要注意的一些相关理论问题,特别是组织犯与组织型(有组织犯罪)犯罪的总则、分则关系;最后,文章以组织犯的立法定位于刑法典总则之中为结论,并试拟了共同犯罪未来修订时的理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