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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大众化、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使得大学社会责任的担当成为学者们的关注点。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大学应该走出校园,以更为直接的方式积极参与到社会中,满足人们更多的伦理诉求。这种理解源于大学与社会间彼此的资源依赖以及公众对大学“公共性”的伦理期待,然而这种观点更多地将社会责任的注意力集中于组织之外的社会领域,忽视了组织自身也是社会的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会伤及大学教育与科学研究的本职工作,进而对大学社会地位产生威胁。大学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中产生的社会乱象更加引发学术界对大学社会责任性质的争议。基于此,本文认为,大学社会责任不能仅仅是流行观点所关注的部分,对大学社会责任进行多维解读与分析是极为必要的。通过对“大学”与“社会责任”的性质解读,笔者认为,大学是基于“学术性”本质而得以存在,真正对社会负责应该着眼于社会整体与长远,在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同时,无害于大学“学术性”,甚至能更好地维护大学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基于伦理意义来看,公众并不总是理智的,有时伦理期望并不一定合理,大学应该坚持一种责任伦理理念,即审视自己的行为的过程与结果是否真正做到对社会有益。单纯依靠行为的动机、手段与直接性的结果并不能简单判定该行为具有伦理价值;基于组织社会责任的视角,组织与社会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组织在提供产品与服务满足社会需要的同时,赢得了客户、资金、声誉,提高了社会责任能力。大学自身能力的获得,也必然地会带来社会利益的增加;基于社会分工角度,大学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员,完成社会赋予的分工使命是其存在于社会的基本要求。大学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履行一种社会责任,在这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为自身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做出贡献。基于大学社会责任的多维解读与分析,本文认为,大学社会责任是大学以改善社会的方式,致力于完成社会分工任务——核心的教育、研究及与教育研究相关的服务工作,获得责任能力,以此来满足社会需求、增进公共利益,是旨在追求对社会整体和长远有益的理念和行为。并以此得出,大学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是功利性与超功利性的统一,或工具责任与目的责任的有机统一。为了对大学社会责任的性质作进一步的理解,本文从责任主体、责任能力、责任行为和责任方式四个方面剖析了大学社会责任的内部构成。虽然大学社会责任的履行与大学组织成员的行为相关,但大学组织作为责任主体的地位与功能是内部个体行为所不能代替的。大学社会责任能力的获得根源于核心任务的完成,这也是责任行为产生的前提。笔者认为,大学在“有能力做”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他律的方式、合作的方式和自愿的方式履行外部社会责任,满足“应当做”的社会伦理要求。基于以上分析,本文的研究结论是:大学社会责任不仅仅是大学组织之外的社会领域,即不仅仅是满足社会短期、局部的需要,大学也是社会的构成部分,完成社会赋予的分工使命本身就是对社会负责,并且可能更有利于整个社会的整体、长远利益。此结论从大学角色责任的重要性上,为中国大学社会责任的担当提供了理论与实践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