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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则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以计算机普遍化为基础的信息技术发展改造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结果。这一历史性变革的结果是,在提高人类认识世界的能力的同时,把人类积淀了若干个世纪的物质世界普适价值、社会秩序推向未知的危险境地。在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下,信息的传递、处理和利用方式十分灵活、快捷,与个人有关的各种信息极易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形下泄露出去,由此导致人们心理上的不安和生活上的不便,甚至会遭遇财产或生命的危险。20世纪促进人类飞速发展的一大因素就是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取得并运用信息的能力就成为市场竞争胜负的关键。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的商家不会放过任何会给自己带来利益的机会。个人信息在市场经济中对社会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而个人信息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却与该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流动性成正比。在追求个人信息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利益驱动下,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规制,会造成个人信息被误用、滥用的情形,从而损害信息主体的个人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 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和个人信息日益商业化应用下,如何对个人信息的合理地收集与利用,成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义务,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法学界的紧迫责任。 本文首先对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概述,接着阐述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基础,然后就个人信息保护进行比较法研究并对我国立法提出了建议,最后提出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 第一部分是个人信息法律制度的概述。它包括:保护个人信息概念、特征;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如个人信息和个人资料的区别和联系、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区别和联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民事特别法的性质;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个人信息使用者的类型及义务。通过这部分,我们可以对个人信息有一个较为清楚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