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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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及刑事法都没有适用“前科”概念,但个人受过刑事处罚的历史对其后续法律责任的承担,对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由于没有前科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前科消灭,个人永久背负的刑事处罚记录往往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甚至堵住他们融入普通人生活的道路。有前科标签的人在求职、升学、入伍、从事公职等处处遭遇歧视,沦为社会的“二等公民”,不仅明显偏离了责任刑法的根基,不当侵害个人社会权利,还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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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法及刑事法都没有适用“前科”概念,但个人受过刑事处罚的历史对其后续法律责任的承担,对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明显的。由于没有前科就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前科消灭,个人永久背负的刑事处罚记录往往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甚至堵住他们融入普通人生活的道路。有前科标签的人在求职、升学、入伍、从事公职等处处遭遇歧视,沦为社会的“二等公民”,不仅明显偏离了责任刑法的根基,不当侵害个人社会权利,还与维护社区安全和预防再犯罪的基本目标背道而驰,因此系统研究前科的影响范围,摸索附条件消灭前科的制度,极具现实意义。按整体制度思维,前科制度包括了前科消灭,本文取名前科研究就可以覆盖前科消灭的内容,但是,前科从来不会因为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就冲淡了人们对某人犯罪史的关注,相反个人犯罪史会在第一时间唤起普通人高度警觉和排斥心理,而前科消灭如果不写入公法规范,有前科的人往往会被永久打上“犯罪人”的标签,在没有规范确认的情形下整个制度活动极易表现出有前科无消灭的倾向,按规范思维,以前科消灭为切入点,清晰法律思维,更能平衡法律取向,表达公正与效率。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约50000字。第一部分,概述前科及其消灭概念、本质,介绍国外立法现状和我国法律化进展。首先,不同于犯罪记录封存、赦免和复权,刑法意义上的前科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触犯刑法的行为而被法院宣告有罪的经历。前科消灭指对犯罪人被宣告有罪且被记录在案的事实予以消除的活动。其次,前科消灭的本质是有罪宣告的后遗效果消除,前科消灭的功能是撕掉犯罪人身上“犯罪”这一标签,消除社会对犯罪人存在的歧视,使其能够顺利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再次,在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前科消灭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高,刑法典对此专设独立章节予以规定,消灭前科的条件是有过犯罪记录的人后续表现良好,没有再次触犯刑法。最后,尽管我国刑法初步规定犯罪记录封存,但事实上刑法、民法和行政法不时透现前科的负面影响。第二部分,归纳和评价与前科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选择。首先,梳理刑法规定中关于前科附于不法行为影响定罪量刑的条款,评估其合理性和缺失之处;其次,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适用于特殊刑释人员的职业禁止的规定;再次,从实践需求,提炼现行刑法规定的前科报告的理性依据,分析其利弊,指出其中缺乏操作性的具体环节;再其次,具体分析前科对刑释人员再社会化的负面影响;最后,剖析现行刑法规定的前科消灭和犯罪记录封存的成立条件,确认其立法意图的同时提出自己的疑惑。第三部分,论证在我国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根据,明确现实需求。首先,前科消灭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责任刑法之义,刑法既然规定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人因为一个犯罪行为受到二次甚至多次惩罚,必然与之相悖。前科消灭同时有助于实现特殊预防。反之,犯罪人永远被打上前科烙印,犯罪人的标签会伴随其终身,以致于他们很难真正融入社区生活。其次,前科消灭的制度化并不意味所有前科都应当被消灭,该制度只是将前科与前科消灭置于一个体系,以此平衡社会安全与个人权益的保护。再次,基于每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生活需求,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符合世界刑法人道化趋势,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第四部分,细致分析前科消灭的条件、对象和范围。首先,前科消灭的范围由罪量及社会危险性因素共同划定。法律上消灭前科,实质条件是从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刑罚、分则所规定的罪名等犯罪各要素入手,划定前科消灭的范围。其次,前科消灭的形式条件是部分生效的有罪判决,其中在认同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同时,前科消灭须注意法律适用上的衔接。再次,前科消灭的条件具有综合性,评判时既注意罪质罪量条件,还须注意犯罪人后续表现,以及服刑释放后的表现。第五部分,论证前科消灭的方式和程序,前科消灭分为完全消灭和不完全消灭,自动消灭和申请消灭,即时消灭和附期限消灭等三种方式,择用三种方式的事实依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及其等级。在明确前科消灭实质条件的基础上,针对申请、附期限消灭等方式时运行一套控制程序,保障曾经犯过罪的人包括刑释人员能够顺利融入匿名的社区生活。在此基础上,强化刑事法须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司法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企业其他社会团体配合协作,共同营造一个相对和谐和安全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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