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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态系统是城市公众与周围生物和非生物环境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复合体系,也是人类在改造和适应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特殊人工生态系统。进入21世纪,城市生态系统与城市公众间相互关系日益密切,相互影响不断加深。一方面,城市生态系统成为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助推器;另一方面,城市化进程为城市生态系统带来了不可逆的伤害。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城市生态安全问题的突现,需要包括政府在内的城市社会主体进行综合治理,整合社会资源,通过多方协作,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城市生态安全治理模式。 基于以上认知,本文以协商民主理论、政治参与理论、生态正义理论为基础,在梳理农业社会的社会管理、工业社会的生态治理、后工业社会的城市生态安全治理的历史演进过程后,借鉴西方学者关于公众参与“民主立方体”的构想,提出适用于中国城市生态安全治理和公众参与实践的“参与主体-赋权程度-参与形式(P-E-C)”空间参与模式。同时,结合中国公众参与城市生态安全治理中的具体案例,总结其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分析引发诸多困境的深层原因,进而探索适用于中国城市生态安全治理的公众参与机制和路径。在研究过程中,参与主体、赋权程度、参与形式构成“P-E-C”空间参与模式的三个维度,也是贯穿全文的主体脉络。其中,最大化利用治理资源、发挥治理主体参与能动性是模式构建的基本目标;增进参与主体间认知程度是模式构建的关键目标;公平正义是模式运作过程的价值目标;规范化参与是模式正常运转的组织目标。 一方面,“P-E-C”空间参与模式揭示了公众参与城市生态安全治理中各要素之间的内在关联性及相互作用,同时创造性地综合考量了参与主体、赋权程度、参与形式的地位与作用,是具有多维性、同时性、指向性、立体性、空间性的公众参与模式。其中,参与主体、赋权程度、参与形式都是跃出平面、伸向空间的结果,三个维度分别产生三个不同的平面,其中任意两个不同平面间或平行或交于一条直线,每个维度内部要素的划分、组合与区间都具有可变性和不确定性,模式所具备的弹性空间能够更好的应对不断变化的城市生态安全问题。另一方面,该模式的设计,旨在通过扩大公众参与主体范围、深化公众参与权利、丰富公众参与形式,同时提升公众参与的民主价值观和治理效果,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众参与城市生态安全治理模式,进而最大化的实现公众参与过程及生态环境政策的合法性、正义性和有效性。 研究结果表明,中国在公众参与城市生态安全治理中存在公众对于政府治理行为的认可度不高、参与主体间权利与地位的界限模糊、城市生态安全治理效果不佳的问题。溯其根源,政府治理合法性、公众参与正义性、治理结果有效性不足是主要原因。发达国家在创新公众参与机制方面取得了许多成果,其中涵盖了提升公众参与意识、深化公众参与程度、丰富公众参与形式等内容。在此基础上,合理处理参与主客体关系、保障公众参与权利、细化公众参与形式成为提升中国城市生态安全治理中公众参与合法性、正义性、有效性的有力举措。总之,城市生态安全治理中的“P-E-C”空间参与模式是具有动态性、适应性、流动性特质的公众参与范式。该模式的有效运用需要实现参与主体、赋权程度、参与形式的有机融合,这是中国公众参与城市生态安全治理的现实需要,也是公众参与理论的题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