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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在中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自古便具有聘定为信的意义,彩礼最初存在于儒家礼法之中,后来被国家法所吸纳,而后由于受到国家意识形态批判退出法律的视野成为习俗而存在,如今又因《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重新登上了法律的舞台。彩礼至今在民间仍普遍存在,内容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聘定为信的意义始终未改。彩礼作为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的社会事实存在,其背后必然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彩礼是一种具有中国历史和文化意义的民俗习惯。新中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几经修订,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但有关婚约和彩礼的规定从未在制定法中出现。我国将涉及彩礼的纠纷的案由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归结为婚约财产纠纷或离婚纠纷,法院的判案依据就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而该司法解释以是否结婚为标准将婚约财产纠纷分为两大类情况考虑,将彩礼给付视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如果条件没有实现,则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男方是债权人,女方是债务人并且承担返还男方给付彩礼的义务。这明显是试图用西方的法律来解决中国的问题,忽视了彩礼有别于普通财物的文化意义和历史意义,导致法律与民间习惯和历史脱节。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网络资源上收集了大量彩礼返还纠纷的案例,并重点关注了彩礼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彩礼的认定范围、彩礼返还的影响因素、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从中选取了的30个典型案例,通过对司法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找到争议的焦点,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存在哪些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本文从权利的视角出发探究彩礼返还问题,以民间习惯为基础重新审视彩礼返还请求权,对彩礼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客体、行使要件以及诉讼时效四个方面进行研究。本文结构以彩礼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客体、行使要件以及诉讼时效各为一章,分别从典型案例类型化分析所反映出的问题,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的学术争议,笔者的观点四个层次展开研究,认为行使彩礼返还请求权的主体,应以实际给付彩礼为标准,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均可以作为彩礼返还请求权主体;彩礼返还请求权的客体,即彩礼的认定,应以被当地民众所普遍认可的习惯为标准,尊重习惯及双方当事人的认定;权利人在其是非悔约方、无过错、婚约解除或离婚、未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未完全被共同生活消耗的情况下,方可行使彩礼返还请求权;彩礼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起算点根据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诉讼时效期间自请求权发生之日起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