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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是家庭亲属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规范着婚姻家庭生活中个人的行为,更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经历了数次立法演变。分别为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现行的《婚姻法》与此前的《婚姻法》相比,立法方面有明显的进步。2001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了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虽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成为审判实务中应用的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夫妻财产的复杂性、隐秘性、多变性,难免使审判活动进入误区。如房屋的所有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归属、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利益在离婚诉讼中的确认、分居期间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等新情况、新类型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如何准确把握等问题。本文根据审判实务中遇到的上述新情况、新类型案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研究,从而提出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建议。首先,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整体构想,通过增设夫妻财产制度的通则性规定,使其成为处理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的基本准则,以利于指引夫妻依法处理财产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其次,完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建立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的补偿制度,完善不动产分割的补偿制度,对符合补偿的情形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对补偿的时间进行明确的确定。完善知识产权的分割制度,对知识产权可预期利益的价值、分割方法进行确认、规范。同时,针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在财产分割方面也要有所区别,法律法规要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细化。完善分居的法律制度,对夫妻分居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处理审判实务中双方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等问题。协调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充分保护双方在分居期间的合法权益。再次,完善约定夫妻财产制度。契约自由始终贯穿于民事活动中,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内容的约定更加体现了自由的精神。约定财产制应符合程序性及实体性的规定,以实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