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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主要指通过非法方式获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于2010年公布实行了“两个证据规定”,并在此后的2012年颁布了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这些举措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也赋予了检察机关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定权力。与此同时,一些因非法证据被定罪量刑的冤假错案也纷纷昭雪。这些都体现出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进步。然而法谚有云:迟到的公正并非真正的公正。在相应法律规范确立之后,检察机关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可以做出哪些完善以确保公正不再迟到。本文即对此展开细致的探讨。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检察院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理论基础,通过三种主要的理论——程序正义理论、法律监督理论和客观公正义务理论来分析检察院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应然性、合理性与积极意义。第二部分探讨了我国检察院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面临的一些问题,以排除的具体流程为线索,分析检察院目前启动排除程序较为困难、调查核实的程序单一、排除后对应程序比较模糊、缺乏相应的权利救济途径等诸多问题。第三部分则根据前文的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我国检察院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建议,即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构建两级制的审查程序(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后的对接机制(确保排除的证据不会进入下一诉讼环节、干扰案件审理)、为辩方滥用权利的行为设置制约并为侦查机关提供一定的救济方式。本文通过从四个方面提出完善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建议,希望可以有助于我国检察院更好的发挥自身法律监督的职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让公正可以如期而至。也期待着伴随着该领域众多法律人共同努力,我国刑事司法事业得以继续蓬勃发展、高歌猛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