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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种事后补救制度,是存在于审级制度之外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诉讼制度,有人形象地称之为司法体制主体结构中的“消防通道”或者“紧急出口”。民事再审制度对于维护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救济当事人因错误生效裁判而受到损害的权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也正是基于再审制度的这一功效,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建立了这一纠正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 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确立于1991年。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传统文化、前苏联诉讼理论和立法的影响,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着许多制度性缺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并在实践中产生了重重弊端。一方面,申请再审难、申诉难的状况非常突出,当事人寻求再审制度来纠正错误裁判的愿望很难得到实现。一方面,再审程序频繁启动,再审案件数量高居不下,一些案件被不断的拿来再审,裁判的稳定性和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受到严重破坏。再审程序的膨胀,已使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司法的终局性荡然无存,且为滥用权力的人从程序外干预司法开了方便之门。面对如此严峻的“司法危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理性的反思,提出了一个又一个的改革方案。目前,民事再审制度改革已成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点。顺应这一潮流,笔者从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以构建民事再审之诉为核心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构想。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九章,共约17.5万字。 第一章“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考察”简要考察了我国从西周到中华民国时期的民事再审制度,并探究了古代和近代法律制度对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影响。在我国古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各朝代都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