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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以下简称PPP项目),近些年在我国大力发展。2019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以下简称GAS10),该准则规定了政府方需要对PPP项目资产进行入账,规范了政府方视角下PPP项目的会计处理。
虽然GAS10对一些会计处理事项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包括:不同PPP项目流程阶段的政府方存在差异、PPP项目资产确认主体具有复杂性;PPP项目资产的初始会计确认时点不恰当、采用一揽子初始确认模式不合理;存量PPP项目的范围界定存在片面性、其会计处理有待补充完善;PPP项目表内列报要求不明确、PPP项目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因此,本文以公路基础设施PPP项目为例,通过以上几方面展开探讨,旨在通过GAS10于公路基础设施PPP项目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政府方PPP项目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
从公路基础设施PPP项目执行GAS10反映出来的PPP项目会计处理问题,也是完善GAS10本身,促进PPP项目会计处理规范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与比较分析法,通过对PPP项目会计准则的国际借鉴,佐以相关数据、案例提出相应改进建议:在PPP项目资产确认主体方面,结合PPP项目流程阶段明确政府方的类型;区分最终PPP项目资产确认主体与初始PPP项目资产确认主体。在PPP项目资产会计确认时点方面,依据“镜像原则”,在项目公司开始建设时同步在政府方的账面上确认PPP项目资产;在PPP项目资产初始确认模式的选择方面,借鉴西方国家相关的会计处理思路,区分不同付费机制下的初始确认模式并予以探讨。在存量PPP项目会计处理方面,结合PPP项目发展历程综合界定存量PPP项目;同时政府方应该在开始执行资产权属转换时,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依据,进行PPP项目资产的确认。在PPP项目列报方面,类比公共基础设施的列示要求细化PPP项目列报内容,同时依据统一标准设置会计明细科目,满足披露的细节要求。
虽然GAS10对一些会计处理事项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探讨,包括:不同PPP项目流程阶段的政府方存在差异、PPP项目资产确认主体具有复杂性;PPP项目资产的初始会计确认时点不恰当、采用一揽子初始确认模式不合理;存量PPP项目的范围界定存在片面性、其会计处理有待补充完善;PPP项目表内列报要求不明确、PPP项目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不全面。因此,本文以公路基础设施PPP项目为例,通过以上几方面展开探讨,旨在通过GAS10于公路基础设施PPP项目应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政府方PPP项目会计处理所存在的问题。
从公路基础设施PPP项目执行GAS10反映出来的PPP项目会计处理问题,也是完善GAS10本身,促进PPP项目会计处理规范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与比较分析法,通过对PPP项目会计准则的国际借鉴,佐以相关数据、案例提出相应改进建议:在PPP项目资产确认主体方面,结合PPP项目流程阶段明确政府方的类型;区分最终PPP项目资产确认主体与初始PPP项目资产确认主体。在PPP项目资产会计确认时点方面,依据“镜像原则”,在项目公司开始建设时同步在政府方的账面上确认PPP项目资产;在PPP项目资产初始确认模式的选择方面,借鉴西方国家相关的会计处理思路,区分不同付费机制下的初始确认模式并予以探讨。在存量PPP项目会计处理方面,结合PPP项目发展历程综合界定存量PPP项目;同时政府方应该在开始执行资产权属转换时,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依据,进行PPP项目资产的确认。在PPP项目列报方面,类比公共基础设施的列示要求细化PPP项目列报内容,同时依据统一标准设置会计明细科目,满足披露的细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