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特殊体质类侵权案件是侵权案件中一种特殊且重要的案件类型,与普通侵权案件有所不同,这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严重损害往往是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异于常人的特殊体质相结合共同产生的结果。加害人若要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有时显然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不匹配而有违公平,但若因为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则对于毫无过错的受害人来说也是难以接受,如此两难的问题加之没有法律严格的规定使之成为一个侵权责任法上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重点。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如何将损害结果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公平地进行分配是亟待解决的难题。本文从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路径出发,探讨了特殊体质侵权问题中责任的成立及承担,明确了在特殊体质侵权中责任的成立要件是实际损害、行为人过错以及事实因果关系的成立,并且过错的分析顺序应当在因果关系之前,应当先分析行为人过错的有无,若有过错再进行因果关系的分析,行为人对于没有过错的行为绝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受害人的特殊体质能否被评价为受害人的过错问题,本文的观点是受害人具有特殊体质这一客观事实虽不被认为是受害人的过错,但受害人在明知自己有特殊体质时负有对自身更高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当其没有尽到此种注意义务时即为受害人的过错。在分析受害人特殊体质侵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时,对于事实因果关系直接用“若无,则不”来分析条件性是否成立,然后结合相当性、可预见说和法规目的说来确定法律因果关系,即在事实因果关系成立的基础上结合可预见说去认定条件的相当性,再检查赔偿责任是否在法规目的的范围之内看能否在法律评价上认可其有因果关系。对于法律因果关系的具体分析,本文认为应当区分因果关系的类型来分情况讨论并分别确定具体的责任。对于特殊体质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理论界和法院判决对此都有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原因力理论和“蛋壳脑袋”规则之争。原因力理论认为应当根据侵害行为与特殊体质对于损害结果产生的原因力按比例分担;而“蛋壳脑袋”规则主张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全部的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认为“蛋壳脑袋”规则在特殊体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是符合国内国际趋势的,但在适用时应当对其进行正确的解构,即分别从特殊体质程度的类型化和特殊体质信息支配的类型化来讨论。对于实践中常见的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即交通事故类和医疗纠纷类特殊体质侵权案件而言,其中交通事故类侵权案件应当参照指导案例24号适用“蛋壳脑袋”规则,而对于医疗纠纷类特殊体质侵权案件,则适用原因力理论来处理更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