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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出生”现象最初进入法律领域是在美国,是指孕妇进行产检时,因医疗机构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缺陷或者已诊断出缺陷但未告知其父母,最终导致缺陷儿出生。缺陷儿父母以医疗机构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即“错误出生”之诉。近年来,“错误出生”案件在我国出现频率急速上升,但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大多是原则性的内容,缺乏具体规则的规范,司法实务中,各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错误出生”的侵权责任进行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正文部分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探讨“错误出生”的概念。所谓“错误出生”,是指孕妇在医疗机构进行产检时,因医疗机构的过失未诊断出胎儿的缺陷,或者已诊断出胎儿的缺陷但未告知其父母,使其父母丧失了优生优育的选择权,最终导致缺陷儿出生。将“错误出生”与“错误生命”相比,两者最大的差异在于诉讼主体:“错误出生”之诉中缺陷儿父母是适格原告,而“错误生命”之诉中缺陷儿自己是适格原告;将“错误出生”与“错误怀孕”相比,两者最大的差异是孩子的健康状况:“错误出生”中孩子是存在先天缺陷的,“错误怀孕”中孩子是健康的;将“错误出生”与医疗事故相比,两者最大的差异是造成孩子缺陷的原因:“错误出生”中,孩子的缺陷是先天性的,医疗事故中孩子的缺陷是由医疗机构造成的。经探讨“错误出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由于请求权主体及损害赔偿范围上的差异,提起侵权之诉对原告更为有利。第二部分采用比较研究法,对美国、德国、法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案例进行简要分析。对父母作为适格原告及特殊抚养费的问题,各地均予以支持;在一般抚养费和请求权基础的看法上则存在有较大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主张以侵权作为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通常以违约作为此类案件的请求权基础;在一般抚养费的问题上,法国支持了对于一般抚养费的诉求,其余国家和地区否定了该请求。第三部分探讨“错误出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错误出生”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的过失医疗行为、损害事实、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主观过错。在文章中重点指出了父母的优生优育权属于侵权法保护的客体。为了避免“错误出生”案件中医疗机构责任扩大化,医疗机构也有相应减责或免责事由,包括医疗水平的局限、缺陷儿父母同意、缺陷儿父母存在过错三项。第四部分讨论了此类案件侵权责任的主体和赔偿范围,明确了此类案件的请求权主体是缺陷儿父母,赔偿主体是医疗机构。在赔偿范围上包括特殊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两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