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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典型的问题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紧张关系。尽管法律上确定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但这种紧张关系并不是由法律制度出来的,而是市场经济发育的产物。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不平等性已经越来越显著,其中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问题导致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尤为明显。由此看来,法律通过消费者知情权制度的设计促进法律对于消费者利益保护功能的实现也变得更为重要,也变得更为艰巨。遗憾的是,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困难,并且还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这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现代科技的进步与产品的多样化,消费者的学习能力等信息获取能力已经难以为继,即使最勤奋的消费者也往往对于如此纷繁复杂、琳琅满目的消费品无所适从;另一方面是经营者的营利动机决定了总是有许多经营者有意或者无意地过滤各种消费者应当获得的信息,或是为了隐瞒自己的不当经营行为,或是为了隐瞒经营商品的不利信息,或是为增加产品的竞争力故意提供各种虚假信息。当然,客观上也不排除某些商品虽然已经被提供给市场,但消费者与经营者都无法发现这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这种不知情的信息最终也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按照马斯洛的需求理论,食品消费属于人们最基本的消费形式。食品消费存在着不可避免性,消费者无法通过拒绝方式避免受到有害食品的损害。同时,食品消费又是一种广泛影响消费者权益的消费形式,食品消费不仅关乎消费者的美食品味,更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关乎人们的生存与生命安全;第三,食品消费常常带有即时性与高度反复性的特征,消费者高度的自我防范方式避免受到损害的做法会极大地加重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不仅是不经济的,实际上也是不可实施的;第四,现代食品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食品消费领域的分类越来越细化,科技含量越来越高,不仅普通消费者,甚至一些在其他领域成熟的消费者也难以在食品消费领域复制他成熟的消费经验;第五,食品生产与销售的产业链条越来越长,关于食品信息的传递不仅环节甚多,而且难以完全满足信息传递完全、信息保真等方面的要求,也就是说,即使利用行政力量或者支持其他公共力量建立保障消费者获得食品消费完整的信息的制度及其实施保障机制也需要付出无比高的成本。更进一步分析,随着科学、理性消费观念及健康观的日渐普及,包括食品消费在内的消费领域中,消费者要明明白白消费,要获得自己的正当消费者权益不仅表现为广大消费者强烈的愿望,也慢慢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当然,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甚至导致生命健康安全受到威胁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食品消费领域中的目标与现实的差距表明,食品消费知情权问题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以三鹿奶粉事件的为例来分析说明我国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现状;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笔者在对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有关制度检讨的基础上,分析制度改进的可能性,提出了在食品消费领域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希望能在知情权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减少类似于“三鹿奶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除了导言和结语,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我国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分析。我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案例中,三鹿奶粉事件具有代表性,笔者首先对三鹿奶粉事件进行了回顾,分析事件中所涉及的知情权问题,其次进一步分析我国食品消费领域的知情权受侵害问题,最后概括我国消费者知情权受损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分析食品消费领域知情权问题凸现的原因。第二章我国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知情权的制度检讨。笔者通过对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一般规定和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知情权的特殊规定的考察,认为我国食品消费者知情权制度在立法上总体进步的同时仍存在许多问题,并结合现实现状指出在实体法方面、责任制度方面、事先预防机制方面存在可改进之处。第三章保护我国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知情权的思考。笔者基于前文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消费领域消费者知情权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在知情权制度方面提出进一步明确丰富知情权内涵、明确经营者在食品消费领域保障知情权的义务、进一步明确损害知情权的责任的立法思考;在知情权保障体制的改进方面,提出行政机制的改进、完善司法保护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