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抢劫之“入户”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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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中规定了八种加重型,第一种就是入户抢劫的情形。入户抢劫在实践中,出现许多争议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司法解释界定和厘清争议,但社会在发展,问题不断出现。如典型的户以外的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类似场所在特殊情形下满足户的特征时,能否认定为户就值得研究。当前我国对户的界定还相对狭窄,有学者认为,对入户抢劫作限制解释,使对入户抢劫的量刑合理化,对"户"的限制解释,或许有利于入户抢劫的量刑合理化。国外对户的外延规定较宽泛,体现较高立法水准外,更体现了对法益的保护和重视以及刑法的目的——法益保护。入户抢劫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有非常大的人身财产危险性。一般的抢劫侵犯法益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安全权,入户抢劫还侵犯公民住宅安全权,住宅安全权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安宁权及公民对住宅安全的信赖利益权等内容。侵犯的法益大于一般的抢劫,责任重意味刑罚重,正是如此,重刑更需要慎重认定。多数情形下,个案代表其自身特点,不能反应出入户抢劫中户与入户间关系全貌。采取取样调查方法,通过案例实证分析,用大样本研究更能反映出问题的普遍性,研究得出的结论也更具普遍性、规律性。用大量案例作样本研究,结论不一定是科学的,但科学的结论常常受益于大样本研究,因为真理往往藏在大量事件背后。入户抢劫认定首要解决的问题是对户的认定,也是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的关键。现实中户的情形多样,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及民族多样性,户的形式也更加多样。学界对户的定义各执一词,仍未达成统一定义,这也是争议所在。对户是限制认定还是扩大外延,期限长短如何,都是本文研究意义所在。对典型的私人住宅以外的住所抢劫是否构成入户抢劫,正是本文研究目的所在。这些形式的住所包含了对户、室、住宅的区别。正确理解户的含义,首先就需要明确户与室、住宅的联系与区分。室是相比更开放的概念,承载功能比户也要大,室可以用来办公、经营、娱乐,多带有公共性。但户的外延大于室,室可以理解为户的一部分,户中有室。户虽然包含了室,但并不意味着对室抢劫就是对户抢劫。行为人若抢劫办公室、游戏机室、麻将室、超市等包含室的概念的场所,不构成入户抢劫,只是认定为抢劫罪,表明其户的特征不明显。刑法以"入户抢劫"取代"入室抢劫",显然是取"户"的严格意义。刑法上,"户"的概念等同于"住宅",与非法侵入住宅权罪中的住宅的本义基本相同。司法解释中也使用"住所"一词来解释"户","住所"在我国其他法律规定中有其特定含义,且与"住宅"含义接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案例解说,户泛指住宅,包括公民的确定长久性住处和暂时性住处。刑法理论也以保护人民的住处宅所来阐述"入户抢劫"犯罪的立法目的。因此,在法益方面,户与住宅可以等同理解。结合司法审判,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生产经营和居住场所不分、宿舍、简易临时建筑物或房屋附属物内或者闲置房、移动性具有生活居住功能的场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入户抢劫对象。与户相连的院子、楼道、厨房、车库,也能成为户的一部分,是户的延伸部分,在这些地方抢劫的,可以被认定为入户抢劫。对入户抢劫的评价不仅是对"户"的单纯客观认定,同时也包含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评价在内。刑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户的认定,对于主观评价,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户"是现实可见的存在,行为人对"户"的感官认识,不影响对"户"的客观判断。刑法侧重保障的是户的生活安全机能和人们对户的安全的信赖利益。入户认识的认定是一种户的形式客观存在,行为人的主观感知的过程,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认定。入户抢劫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更是犯罪的起源,以抢劫为目的入户固然构成入户抢劫,但在户或者临时起意在户内抢劫的,如何考量尚无定论。如果只是单纯的入户要抢劫,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威胁伤害被害人的,也不应认定入户抢劫,入户抢劫要作整体限制认定。但是对"户"的范围应该作扩大性解释。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限制是在量刑阶段,或者说是犯罪行为后的考量。我国刑法第一条规定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第二条规定的是打击犯罪,保护社会及公民的刑法任务,这两条是整部刑法的基调。因此,对"户"的范围作扩大解释符合刑法总则的目的和任务;其次,犯罪人多为财而来,但受害者往往却因此丧命。因此,为最大限度保护社会秩序及公民法益,对户的范围作扩大解释,出发点是为了在犯罪前就最大程度保护公民的权利和法益。入户抢劫属于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财产、隐私及居住安宁权等多重权益,刑法以重刑处罚,符合罪刑相应原则。为最大程度保护法益,以重刑震慑犯罪分子,也为在犯罪前遏制,对户的范围作扩大解释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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