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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推动我国西部经济发展、减少农村与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主要政策手段。虽然近来农区的城镇化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我国牧区的城镇化发展过程却较为复杂且缓慢,并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当属牧民家庭由牧区进入城镇过程中的生计转型。
牧区的城镇化不同于农区,农区城镇化主要是由市场的力量所驱动,而牧区城镇化主要是因国家所颁布的一系列生态保护和牧区发展政策所推动,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牧区,很多家庭为了获取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而选择迁移到附近的城镇生活,而并非像农区那样因为劳动力剩余而导致的人口外流。相对于农区,牧民人口的教育水平、技能、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等方面较弱,从而当牧民以家庭为单位搬迁到城镇的时候往往需要漫长的转型期才能适应城镇生活,而目前大部分牧户难以在城镇中获取足够的收入来支撑他们生活支出。在现实情况下,已搬迁的牧民家庭(搬迁户)需要获得来自牧区的生计资源去度过漫长的生计转型期。但是在已有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在两个角度上去争议和探讨如何解决搬迁户在城镇化背景下面临的生计转型问题。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推动牧区城镇化,让牧户进入城镇中去生活,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草场承包到户政策,推动基于市场机制的草场流转,在利用草场流转所获得的收入去支撑搬迁户生计的同时,政府应当提供各种技能培训和金融补贴等社会服务,帮助搬迁户尽快适应城市的生计。然而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草场流转虽然能支持个别搬迁户的生计,但这样的管理模式对牧区的留居户从事畜牧业生产以及草场生态保护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就算政府为搬迁的牧户提供了相应的技能培训,大部分牧户难以短时间内在城镇获得稳定和较好的收入来源。因此,这些研究认为牧户不应搬迁到城镇中生活,应该通过加强牧区的基础建设来满足牧户对公共服务资源的需求。虽然已有研究在牧户生计方面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是却陷于牧户应该留在牧区还是搬迁到城镇的二元化之中,忽略了牧区社会经济变迁中的牧户生计转型过程以及牧民自主组织的社区合作制度在生计转型中所起到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想回答的问题是:社区合作制度能否保障搬迁户在生计转型中能获取来自牧区的生计资源?同时,社区合作制度在协调搬迁户获取牧区资源背后的机制是怎样的?
为了深入分析本文提出的研究问题,本文选取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的两个案例村作为研究的案例点。根据实际调查,本文筛选的两个案例村分别为有社区合作制度的甘达村和不存在社区合作制度的孜荣村。通过对比分析两个案例村搬迁牧户的生计资本及其所采取的生计策略来探讨社区合作制度在搬迁户生计转型过程中的作用,并进一步探讨处于生计转型过程中的两个案例村搬迁户的生计差异。本研究采用开放式访谈、典型人物深度访谈并结合半结构式问卷调查的方法获得第一手数据。在分析过程中,结合North的制度变迁理论和可持续生计框架理论对搬迁户生计转型过程的差异以及其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
根据本文的分析结果显示:在生计资本方面,两个案例村搬迁户的主要的差异体现在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方面,甘达村搬迁户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远远低高于孜荣村。其次,在生计策略方面,本研究根据搬迁户与牧区的经济联系程度将搬迁家庭所选择的生计策略分为三种类型:脱离牧区型、城镇主导型以及牧区主导型。在没有社区合作制度的案例村中,75%的搬迁牧户已完全脱离牧区的资源,所采取的是“脱离牧区型”的生计策略,只能依靠经商和务工获取收入,其中该村属于“牧区主导型”和“城镇主导型”生计策略类型的搬迁户占比较少,但是所属这两种生计策略的搬迁户在牧区所获取的资源也仅限于虫草资源。与此相比,在有社区合作制度案例村中,没有一个搬迁户完全脱离牧区,故不存在“脱离牧区型”的生计策略类型,所以搬迁户可以同时获取城镇、牧区收入来支撑其日常生活开支,即采取“牧区主导型”或“城镇主导型”的生计策略类型。最后,在生计结果方面可以发现,甘达村搬迁户的生计水平高于孜荣村搬迁户的生计水平。通过进一步的实证检验可以发现,在“社区合作制度——生计资本——牧区收入”的关系中,生计资本中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分别起着不同程度的中介作用。
根据本文的分析结果显示:在生计资本方面,两个案例村搬迁户的主要的差异体现在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方面,甘达村搬迁户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远远低高于孜荣村。其次,在生计策略方面,本研究根据搬迁户与牧区的经济联系程度将搬迁家庭所选择的生计策略分为三种类型:脱离牧区型、城镇主导型以及牧区主导型。在没有社区合作制度的案例村中,75%的搬迁牧户已完全脱离牧区的资源,所采取的是“脱离牧区型”的生计策略,只能依靠经商和务工获取收入,其中该村属于“牧区主导型”和“城镇主导型”生计策略类型的搬迁户占比较少,但是所属这两种生计策略的搬迁户在牧区所获取的资源也仅限于虫草资源。与此相比,在有社区合作制度案例村中,没有一个搬迁户完全脱离牧区,故不存在“脱离牧区型”的生计策略类型,所以搬迁户可以同时获取城镇、牧区收入来支撑其日常生活开支,即采取“牧区主导型”或“城镇主导型”的生计策略类型。最后,在生计结果方面可以发现,甘达村搬迁户的生计水平高于孜荣村搬迁户的生计水平。通过进一步的实证检验可以发现,在“社区合作制度——生计资本——牧区收入”的关系中,生计资本中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分别起着不同程度的中介作用。
通过分析社区合作制度影响搬迁户获取牧区资源背后的机制可以发现:由于社区合作制度在社区层面整合了内部的自然资源和并赋予社区组织建设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所以甘达村搬迁户在牧区具有获取虫草资源的权利,同时通过社区内良好的社会网络保持畜牧业生产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致使甘达村搬迁户具有了较高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存量,以获取来自牧区的收入,从而采用“牧区主导型”或“城镇主导型”的生计策略,实现了生计多样化,提高了生计水平。相比之下,由于孜荣村没有社区合作制度作为其获取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保障,搬迁户只有以个体的形式面对城镇化下的生计转型问题,从而此类牧区村的很多搬迁户无法从牧区获取资源,故多数只能采用“脱离牧区型”的生计策略,单一地从城镇中获取有限的收入,通过降低生活水平来维持搬迁后的生活。
牧区的城镇化不同于农区,农区城镇化主要是由市场的力量所驱动,而牧区城镇化主要是因国家所颁布的一系列生态保护和牧区发展政策所推动,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在牧区,很多家庭为了获取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而选择迁移到附近的城镇生活,而并非像农区那样因为劳动力剩余而导致的人口外流。相对于农区,牧民人口的教育水平、技能、物质资本和金融资本等方面较弱,从而当牧民以家庭为单位搬迁到城镇的时候往往需要漫长的转型期才能适应城镇生活,而目前大部分牧户难以在城镇中获取足够的收入来支撑他们生活支出。在现实情况下,已搬迁的牧民家庭(搬迁户)需要获得来自牧区的生计资源去度过漫长的生计转型期。但是在已有的研究中,学者们主要在两个角度上去争议和探讨如何解决搬迁户在城镇化背景下面临的生计转型问题。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推动牧区城镇化,让牧户进入城镇中去生活,同时应该进一步完善草场承包到户政策,推动基于市场机制的草场流转,在利用草场流转所获得的收入去支撑搬迁户生计的同时,政府应当提供各种技能培训和金融补贴等社会服务,帮助搬迁户尽快适应城市的生计。然而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草场流转虽然能支持个别搬迁户的生计,但这样的管理模式对牧区的留居户从事畜牧业生产以及草场生态保护方面造成了负面影响。而且就算政府为搬迁的牧户提供了相应的技能培训,大部分牧户难以短时间内在城镇获得稳定和较好的收入来源。因此,这些研究认为牧户不应搬迁到城镇中生活,应该通过加强牧区的基础建设来满足牧户对公共服务资源的需求。虽然已有研究在牧户生计方面提出了很多观点,但是却陷于牧户应该留在牧区还是搬迁到城镇的二元化之中,忽略了牧区社会经济变迁中的牧户生计转型过程以及牧民自主组织的社区合作制度在生计转型中所起到的作用。
基于此,本文想回答的问题是:社区合作制度能否保障搬迁户在生计转型中能获取来自牧区的生计资源?同时,社区合作制度在协调搬迁户获取牧区资源背后的机制是怎样的?
为了深入分析本文提出的研究问题,本文选取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的两个案例村作为研究的案例点。根据实际调查,本文筛选的两个案例村分别为有社区合作制度的甘达村和不存在社区合作制度的孜荣村。通过对比分析两个案例村搬迁牧户的生计资本及其所采取的生计策略来探讨社区合作制度在搬迁户生计转型过程中的作用,并进一步探讨处于生计转型过程中的两个案例村搬迁户的生计差异。本研究采用开放式访谈、典型人物深度访谈并结合半结构式问卷调查的方法获得第一手数据。在分析过程中,结合North的制度变迁理论和可持续生计框架理论对搬迁户生计转型过程的差异以及其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
根据本文的分析结果显示:在生计资本方面,两个案例村搬迁户的主要的差异体现在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方面,甘达村搬迁户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远远低高于孜荣村。其次,在生计策略方面,本研究根据搬迁户与牧区的经济联系程度将搬迁家庭所选择的生计策略分为三种类型:脱离牧区型、城镇主导型以及牧区主导型。在没有社区合作制度的案例村中,75%的搬迁牧户已完全脱离牧区的资源,所采取的是“脱离牧区型”的生计策略,只能依靠经商和务工获取收入,其中该村属于“牧区主导型”和“城镇主导型”生计策略类型的搬迁户占比较少,但是所属这两种生计策略的搬迁户在牧区所获取的资源也仅限于虫草资源。与此相比,在有社区合作制度案例村中,没有一个搬迁户完全脱离牧区,故不存在“脱离牧区型”的生计策略类型,所以搬迁户可以同时获取城镇、牧区收入来支撑其日常生活开支,即采取“牧区主导型”或“城镇主导型”的生计策略类型。最后,在生计结果方面可以发现,甘达村搬迁户的生计水平高于孜荣村搬迁户的生计水平。通过进一步的实证检验可以发现,在“社区合作制度——生计资本——牧区收入”的关系中,生计资本中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分别起着不同程度的中介作用。
根据本文的分析结果显示:在生计资本方面,两个案例村搬迁户的主要的差异体现在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方面,甘达村搬迁户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远远低高于孜荣村。其次,在生计策略方面,本研究根据搬迁户与牧区的经济联系程度将搬迁家庭所选择的生计策略分为三种类型:脱离牧区型、城镇主导型以及牧区主导型。在没有社区合作制度的案例村中,75%的搬迁牧户已完全脱离牧区的资源,所采取的是“脱离牧区型”的生计策略,只能依靠经商和务工获取收入,其中该村属于“牧区主导型”和“城镇主导型”生计策略类型的搬迁户占比较少,但是所属这两种生计策略的搬迁户在牧区所获取的资源也仅限于虫草资源。与此相比,在有社区合作制度案例村中,没有一个搬迁户完全脱离牧区,故不存在“脱离牧区型”的生计策略类型,所以搬迁户可以同时获取城镇、牧区收入来支撑其日常生活开支,即采取“牧区主导型”或“城镇主导型”的生计策略类型。最后,在生计结果方面可以发现,甘达村搬迁户的生计水平高于孜荣村搬迁户的生计水平。通过进一步的实证检验可以发现,在“社区合作制度——生计资本——牧区收入”的关系中,生计资本中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分别起着不同程度的中介作用。
通过分析社区合作制度影响搬迁户获取牧区资源背后的机制可以发现:由于社区合作制度在社区层面整合了内部的自然资源和并赋予社区组织建设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所以甘达村搬迁户在牧区具有获取虫草资源的权利,同时通过社区内良好的社会网络保持畜牧业生产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致使甘达村搬迁户具有了较高的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存量,以获取来自牧区的收入,从而采用“牧区主导型”或“城镇主导型”的生计策略,实现了生计多样化,提高了生计水平。相比之下,由于孜荣村没有社区合作制度作为其获取自然资本和社会资本的保障,搬迁户只有以个体的形式面对城镇化下的生计转型问题,从而此类牧区村的很多搬迁户无法从牧区获取资源,故多数只能采用“脱离牧区型”的生计策略,单一地从城镇中获取有限的收入,通过降低生活水平来维持搬迁后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