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新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在我国已初步形成由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环境法规和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等组成的体系,但目前仍没有统一的噪声排放标准,这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困难。通过对本案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诉庄维建筑公司噪声扰民案的法律分析,本文认为法院以原告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为由,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排除妨害,消除噪声污染,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200元是正确的。这一做法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休息权、健康权和环境权。但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缺少统一的噪声排放标准和部门法内部冲突的问题。噪声污染环境立法不完善是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本文由此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对于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共分二章。第一章,案情及法律分析。主要介绍了案情、法律分析,初步探讨了环境侵权构成要件;论述了环境权概念的起源和发展,国外关于环境权的法律规定,国内学者对环境权的讨论及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点;介绍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两项制度:事先申报制度和禁止夜间施工制度;提出了对本案争议的焦点、环境侵权司法救济、法律冲突和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看法。第二章,本案例反映出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对策。笔者认为,需要修改并重构“环境噪声污染”定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环境权,制定《环境政策基本法》,建立起和谐统一的环境法律体系,确定噪声污染的排放标准并使部门内部法律协调一致。建立起和谐统一的法律体系,就要坚持环境立法的科学原则。坚持环境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环境立法规律、克服环境立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环境立法效率。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宪法和环境法律会作出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明文规定,健全和完善各种环境噪声标准,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