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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是抵押人以其现有和将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为实现担保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是经由从罗马法到英格兰的衡平法,由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且最终于1870年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下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后来被世界各国所移植和借鉴。随着商业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交易模式也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而不断变化,该制度已经广泛运用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领域。与传统的抵押方式相比,浮动抵押制度有其自身的优越性,在融资担保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投资者的青睐。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WTO,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业务随之拓展到了境外的大银团,在国际项目中最常用的融资方式则是项目融资和BOT,浮动抵押正是项目融资和BOT广泛采用的债务担保形式。同时为了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格局的要求和本国国内市场的现实状况,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我国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到了该部法律当中,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突破性成就。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只对该制度做了整体上的描述,在浮动抵押的优先次序、实现条件等具体操作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就为该制度在我国的操作与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本文主要从浮动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概念出发,包括该制度的涵义、设立及效力,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阐述了我国对该项制度的立法借鉴,且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环境,列举出该制度在我国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概括为:设押主体范围过宽、设押担保范围过窄、抵押权受偿规则不合理、接管人制度尚未建立以及缺乏完整的信用监管制度,共五大问题,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将通过归纳总结的方式,并参考我国的实际案例,指出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重要途径,再通过对比分析浮动抵押制度在英美等国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用的情况,力求使得该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最终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
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了WTO,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业务随之拓展到了境外的大银团,在国际项目中最常用的融资方式则是项目融资和BOT,浮动抵押正是项目融资和BOT广泛采用的债务担保形式。同时为了顺应世界经济发展格局的要求和本国国内市场的现实状况,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我国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到了该部法律当中,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突破性成就。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只对该制度做了整体上的描述,在浮动抵押的优先次序、实现条件等具体操作上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这就为该制度在我国的操作与应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本文主要从浮动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概念出发,包括该制度的涵义、设立及效力,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阐述了我国对该项制度的立法借鉴,且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环境,列举出该制度在我国运行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概括为:设押主体范围过宽、设押担保范围过窄、抵押权受偿规则不合理、接管人制度尚未建立以及缺乏完整的信用监管制度,共五大问题,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将通过归纳总结的方式,并参考我国的实际案例,指出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重要途径,再通过对比分析浮动抵押制度在英美等国的制度设计和实际运用的情况,力求使得该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最终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