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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常见的涉众型犯罪,对我国经济社会正常发展危害巨大。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参与人数众多、角色各异,对于参与人是否论以共犯及其如何划定刑事责任,至关重要。首先,在形式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应当符合中国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即“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其次,应当坚持部分犯罪共同说,对于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集资诈骗罪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承认两者在重合范围内的共犯关系。特别地,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片面共犯。再次,在实质上应当依照共犯的处罚根据理论确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参与的共犯成立范围,以折衷的惹起说作为基本的立场。在因果共犯论的基础上,应当考虑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参与中有大量的中立帮助行为参与者,应当依照客观归责的原理排除不具有可罚性的中立帮助行为;积极的集资参与人在因果关系上具有积极加功的效果,可以评价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最后,应当以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犯与共犯。“银行行长担保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参与功能性支配的适例。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内部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间可以成立共犯关系;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均可以在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概念基础上,依据共犯的处罚根据立场承认共犯关系。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的研究现状、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重点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其犯罪参与状况以及存在的疑难问题,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三部分从共同犯罪的角度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同犯罪问题的破解之道,重点讨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律形式上应当承认部分犯罪共同说;在实质层面应当以折衷的惹起说作为共犯处罚根据;倡导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中立帮助行为中引入客观归责理论限定处罚范围;主张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第四部分主要对涉及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内部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共犯关系责任划分;讨论单位与单位、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