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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日益深化,推行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已成为必然趋势。因为它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曾一面倒地质疑和批判大学校长“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弊端。那么,大学校长应该采取何种方式产生、如何任用呢?迄今在理论上仍没有明显突破。如何诠释现有选拔任用体制的运作机理和困境,揭示造成选拔任用制度缺陷背后的深层原因,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委托代理理论为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或理论支撑。它被用于分析大学校长选拔任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揭示委托代理双方的目标函数和动机;剖析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应声虫现象等机会主义行为的深层次根源。 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大学校长选拔任用的本质就是委托人如何科学选任最优代理人的过程。审视当代中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个复杂的、多层级的、循环的委托代理链。其特征表现为:委托人层级复杂化、定位模糊化、代理人行为短期化、契约关系非市场化、代理成本难量化。 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大学校长遴选委托代理关系表明,大学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密切相关:大学自治程度越高,委托代理层级便越少,委托代理链就越短;越强调大学自治的国家,初始委托人的权力便越大,参与大学校长遴选程度就越深。西方发达国家和台湾地区大学校长遴选经验,对我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启发意义。此外,论文通过调查我国公办普通本科院校校长任职情况,初步建立了中国大学校长数据库,这对形成我国大学校长代理人市场具有方向性作用,也提供了现实路径。 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消解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如何实行有效监督与激励。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现实,把握大学组织特性,构建了“多主体—双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初步设计了中国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制度的“公开招聘,学术委员会提名,遴选委员会筛选,教职工民主推选,政府审批任命”流程。当然,这有赖于政府新的制度供给,有赖于大学治理的实质变革。可以预见,这种变革必将会遭遇改革动力不足、配套改革不完备、民主参与意识薄弱和相关法律滞后缺失等诸多困境。因此,必须重构政府、社会和大学的关系:让政府由大学的主办者和管理者转变为大学的监督者与服务者,由直接的微观行政管理转变为间接的宏观调控管理;由“全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质言之,就是让其他利益相关者,真正回归到应有的利益相关者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