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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预审”,并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侦查预审”。本文所研究法预审为刑诉中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核心环节。刑事预审制度在绝大多数国家均有完善的规定,然而在我国却呈现“整体缺失”状态,这种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实现效率和公正价值的瓶颈。参考各国规定,以司法审查职能范围为标准,“预审”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预审仅指预审程序最基本的起诉审查职能,即预审权力主体对起诉请求开展审查并决定是否交付审判。广义的预审则涵盖预审权力主体所有的司法审查行为,包括对涉及被追诉人重大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审查与批准。国内有些学者在比较国内外预审制度时,对预审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因立法上把其他程序冠以“预审”措辞,而把中外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混为一谈,甚至造成我国现行法是否存在预审制度整体缺失问题的无谓争议。研究刑事预审制度,在我国建立刑事预审制度,对保障刑事诉讼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进步,具有有重要意义。第一个方面,首先本文对预审程序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并把预审程序的概念与审前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以及公诉审查程序等概念做了一个简单的区分,其次本文较为深入的研究预审程序的平等参与原则、有限公开原则、适度对抗原则以及排除预断原则,再次本文较为深入的研究预审程序的起诉审查功能、侦查控制功能以及庭审准备功能,最后本文较为深入的研究预审程序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第二个方面,通过研究两大法系预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考察,进行两大法系预审制度特征的比较分析,首先本文深入研究了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预审制度历史沿革和立法考察,其次,本文深入研究了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预审制度历史沿革和立法考察,最后本文再从六个方面对两大法系各个国家的预审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分别为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查方式、审查内容、运转模式以及救济机制。第三个方面,通过参考各国预审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探究如何在我国构建刑事预审程序,首先本文较为深入的阐述了我国预审制度缺失的原因,其次本文较为深入的阐述了我国预审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本文从七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我国如何来构建预审程序,分别为构建前提、权力主体、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查内容、运作模式以及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