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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是英国著名的政治学家、哲学家,英国理性主义传统的奠基人,他是近代第一个在自然权利基础上系统发展了国家契约学说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霍布斯阐发了独特的人性观,他认为人的本性就是自私自利的,虽然这种自私自利并不能被认为是邪恶的,但是在无权威的状态下,人会因为本性的自私自利使自己必然处在一种人人为战的状态之下。霍布斯正是在这种人性观之上创立了全新的自然权利理论,按照霍布斯的观点,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是先于义务产生的,正是为了保障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权利,才产生了义务。义务作为一种规则,其作用就是为了使人的权利得以实现。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不但实现了与古典自然权利理论的断裂,他对“人”本身的关注也使得其翻开了新的政治学篇章。正是由于霍布斯对“人”的认可,将自然权利认为是人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使得霍布斯开创了一个全新的时代。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在能够将其关于人及国家的理论联系起来,使其整体理论成为一个内在一致、结构严谨的统一整体。对霍布斯自然权利观念理论进行探讨,不仅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也有巨大的理论价值。本文试图对霍布斯的自然权利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进行阐述,进而明确其自然权利理论学说的内在含义,最后将结合霍布斯自然权利理论对其后世学者的影响,对其自然权利学说做出比较客观的评价。